四、银行信贷的几项具体政策界限
银行信贷政策除在总体上规定贷款支持的对象外,还要规定限制和禁止的对象,即具体的政策界限,说明在什么情况下,银行不能贷款。从总体上看,就是贷款不准用于任何非偿还性支出。具体有下列几方面政策界限。
(一)不准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属于非偿还性支出。流动资金贷款是满
足企业生产和流通所必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如果挪用便会造成企业资金困难,影响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进行;同时,贷款投放便是直接投放货币,需要购买商品,而贷款被挪用后,不能提供商品供应,由此则会形成货币购买力超过商品供应量,导致货币流通不稳定;另外,挪用银行贷款搞基建,主要用于计划外基建或计划内基建超支,势必会拉长基本建设战线,造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二)不准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垫交未实现的税利。
企业产品销售以后所收入的货币,其中包括应上交给财政的税利。因此, 在正常情况下,应有足够的货币资金完成缴纳任务。如果企业并未实现税利, 或虽已实现,但挪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不合理开支,需上缴财政税利时,就会表现为货币资金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便可能动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上缴财政税利。
企业利润是产品销售收入后形成的,因此,上缴给财政的税利总有一定社会产品与之对应,由此形成的财政收入便是真实的财政收入。如果是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上缴未实现的税利,由于企业利润不是来自于销售收入, 由此形成的财政收入没有相应物资对应,属于虚假性财政收入,其实质是通过银行信用膨胀,多发票子来形成财政收入。这会掩盖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 如果财政把虚假收入分配出去,就会冲击市场,破坏物资供求平衡。
(三)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亏损应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弥补,或由财政拨款,或由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弥补,不准动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否则便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不完整,迫使银行增加贷款投放。对于计划内亏损占用的贷款,要在两个月内弥补,逾期不补的,银行停止新贷款,扣收旧贷款并加收利息;对企业超计划和经营性亏损,以及虚盈实亏而占用的贷款要加收利息,限期扭亏, 在限期内不能扭亏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同额旧贷款。
(四)不准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垫付消费基金和职工借款。
流动资金是企业生产和流通所必需的资金。如果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垫付消费基金和职工借款,意味着生产资金转化消费基金。它会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也会迫使银行增加贷款投放。同时,生产资金向消费基金的转化,还会引起消费基金失控,货币供应过多, 冲击市场和物价。因此,不准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垫付消费基金和职工借款,如果企业违反这一规定,要限期清理,收回贷款,并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五)企业必须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实行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要求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在全部流动资金占用中占有一定比例,不足规定比例的企业,需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由此要求企业编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银行列入年、季贷款计划,按季进行补充。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停止发放新贷款,并相应收回同额流动基金贷款。
(六)不准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
抽调、转移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必然影响企业流动资金正常周转,迫使银行增加贷款投放。这部分贷款没有物资保证,从而影响货币流通稳定。
(七)银行贷款必须讲究经济效益。
对经营管理不善,信用不好,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对不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盲目生产和采购的企业;对已列入淘汰产品而继续生产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企业凡是需要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银行坚决不予贷款,如果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则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