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还所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它是为商业信用服务的。在商业信用中,以信用出售商品的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需要掌握一种书面的债务凭证, 这种债务凭证表明债务人有按照规定期限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这种书面的债务凭证就是商业票据。票据具有不可争辩性,只要票据经证实不是伪造的,则票据付款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拒绝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 票据持有人可以诉诸法庭强制执行,所以,票据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其债权的一种保证。
商业票据分为期(本)票和汇票两种。所谓期(本)票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发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款项的债务证书;汇票则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命令其按期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命令书,由于汇票是由债权人发出的,因此,必须在债务人承认以后才能生效,这种手续通常称力票据承兑, 即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以证明其承认付款。
票据可以转让和流通,但在转让和流通时要经过“背书”手续,即由转让人在票据背面作转让的签字,每个背书人和发票人都要对票据的支付负责。如果票据到期,发票人不付款,票据持有人有权向背书人要求付款。商业票据流通通常有一定范围,它只能在彼此有经常往来,且相互了解的企业单位间流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业票据往往是由它的持有者出售给银行,即提请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禁止和取消商业信用,自然也就不存在商业票据。随着开放商业信用,作为商业票据的期(本)票和汇票也应运而生。为了灵活融通资金,企业开始利用商业信用来解决商品销售问题和补充资金不足, 商业票据在促进商业信用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商业票据使用过程中, 首先,规定票据的设立和使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格禁止无商品交易的空头票据。交易的合法性保证票据的合法性,从而使商业票据真正成为促进生产和流通,并确保按期支付的工具;其次,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流通;再次,银行对商业票据的使用要进行监督。通过银行监督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轨道;最后,银行办理汇票贴现的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并在计划范围内,按照政策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