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信托业务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划分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是以中间人身份所进行的一项银行业务,可将其归入中间业务范围。
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接受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者;委托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种行为就是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生收益,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的种类可以有多种划分方式,按照不同的信托对象、目的、业务内容可划分为下列种类。
(一)按照信托的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情托。
个人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的信托业务,如遗嘱信托、人寿保险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等;法人信托违常又称为企业信托或公司信托,它是指由企业或公司等法人组织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业务,如信托投资、信托贷款、商务管理等。
(二)按照信托的目的,可划分为盈利信托和非盈利信托。
盈利信托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非盈利信托则是出于社会道义和个人友谊,不收取任何报酬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信托机构所办理的信托业务,一般都属于盈利信托。但在某些情况下,信托机构为了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企业的形象,也可承办一些道义性的、有关社会公益的非盈利性信托业务。
(三)按照信托的受益对象,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行为中,信托收益归委托人自己享有,委托人就是受益人;他益信托则是信托收益归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如遗嘱信托、公益基金信托等。
(四)按照信托受益的范围,可划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凡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办理的信托,则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不是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某一个特定受益人谋求私利,而是为了赞助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私益信托则是信托机构所承办的为委托入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利益的信托业务。
(五)按照信托业务的内容,可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所承办的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在信托行为结束时,发还的信托财产也是货币资金;凡委托人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的财产,如一般动产、不动产等,则属于非资金信托。
此外,按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还可以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业务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按信托事务的性质,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