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流通市场的组织

股票流通市场的股票交易与买卖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中心,而证券交易所则由一系列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个人等交易所会员构成,这些在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的机构和个人,通常又称为证券商,他们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占有席位,接受买者和卖者的委托, 在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证券商作为买者和卖者的集中,在股票流通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

股票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由于各自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按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股票交易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此外,它还进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的买卖。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加者,业务活动非常广泛,其主要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1. 自营业务。这是证券公司为牟取自身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的有价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办理自营业务,要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不断买进或卖出股票。当预计股票市场价格将要上升时,便买进股票,等到价格上涨后再抛出;反之,预计股市价格将要下降时,就抛售股票,等到价格跌落后再补进,从中赚取差额利润。但如果股市变化与其预计的方向相反,即证券公司预计某种股票价格将要上升,于是买进股票,而实际上该种股票的价格却不断下跌,这时证券公司便会蒙受损失。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十分频繁,自营业务具有很大风险性,为此在具体操作上,证券公司通常买进证券后,很快就脱手,甚至为了免遭过大的风险,在一个营业日内同一批证券可以多次买进卖出。

  2. 代理业务。这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和为客户办理有价证券发行,承购或推销等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通常又称为委托业务或经纪人业务。代理业务的主要特点是:

  1. 证券公司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完全以客户的委托为依据。在执行客户委托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均由客户自理,证券公司不承担价格风险;

  2. 业务收入比较固定。委托买卖业务的收入,主要是根据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额所确定的固定比率收取佣金,收入比较固定。

委托的方法主要有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两种。当面委托一般由客户到证券交易所当面办理委托手续,提出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的要求。这种方法比较稳定可靠,通常为小额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则是客户使用电话等通讯手段, 通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填制委托书,据以办理委托业务。这种方法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点,通常为大额投资者所采用。

按照委托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其分类可有下列几种方法:(1)按照买或卖两种基本形态划分,可分为购买委托和出售委托;(2)按照交易数量划分,可分为整数委托与零股委托;(3)按照委托价格不同,可分为市价委托、限

价委托和中心浮动委托;(4)按照委托的有效时间划分,可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当月委托和不定期委托;(5)按经纪人交易权限划分,可分为授权委托和停止损失委托等。委托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证券公司作为独立经济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并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有关规定:(1)明确证券公司的交易资格。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要求时,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交易资格,即是直接与客户成交买卖,还是为客户介绍或代理交易,这些关系必须交待清楚;(2)禁止侵吞行为;(3)禁止以片面、不负责任的信息招引客户;(4)禁止以赔偿损失等许诺招引客户;(5)禁止虚伪或易产生误解的表示;(6)禁止以特别利益招引客户;(7)禁止证券公司干部职员利用其地位进行投机买卖;(8)禁止证券公司兼业或董事兼职;(9)证券交易成交时,应及时向客户提交买卖报告书。

证券公司作为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多种条件约束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它把证券交易活动与金融机构的短期借贷活动结合起来,其主要任务是办理证券抵押贷款,向证券市场提供补充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

(1)在证券公司资金紧缺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以便稳定证券市场行情;(2)向证券公司提供借贷交易贷款;(3)以股票、债券作为抵押,向证券公司及一般投资者发放证券抵押贷款。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身拥有的资本金外,主要来自于活期借款、借贷交易抵押金和借贷股票价款等。

(三)交易所会员。

交易所会员是指经过董事会批准并购买到交易所席位,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的经纪人和交易商。根据交易所会员从事活动的内容及其职能, 可分为佣金经纪人、交易所经纪人、交易所交易商、零股交易商、专业经纪人和债券经纪人等。

  1. 佣金经纪人。通常简称为经纪人,他们是交易所的主要成员,一般附属于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代表,并以公司名义在交易所取得席位。所以称为佣金经纪人,因为他们是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并按规定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2. 交易所经纪人。这是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再委托,代理买卖证券的经纪人,他们是经纪人的经纪人。当佣金经纪人接受的委托过多,难以胜任时, 则可委托交易所经纪人办理,在历史上,交易所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每买卖 100 股股票,收取佣金 2 元,所以这类经纪人又称为二元经纪人。交易所经纪人不属于任何证券公司,而是以个人身份在交易所取得席位。

  3. 交易所交易商。这是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的证券商。他们一般以个人身份取得交易所席位,在交易所内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 赚取利润。由于他们需要在频繁的价格变动中捕捉有利时机,故又被称为抢帽子者。交易所交易商的活动带有很强的投机性,但亦有维持市场的连续性, 促进交易、缩小报价差额等积极作用。

  4. 零股交易商。这是专门处理不足一个成交单位股票买卖的证券商,一

般又称为零头交易商。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交易,都是按照规定的成交单位进行的,一般以 100 股股票作为一个成交单位,不足一个单位的股票称为零头,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当客户委托经纪人买卖的股票不足一个交易单位时,就由经纪人委托零股交易商处理,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零股交易商并不直接为顾客买卖有价证券,他们只接受经纪人的委托,交易对象是经纪人,其业务一般是整数买进,零数出售,余股充作存货,当经纪人委托他们买进少量股票时,零股交易商就从自己存货中卖出股票;反之,经纪人需要卖出少量股票时,他们就买进,增加自己的股票存货。零股交易商的活动为资金薄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证券交易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分散股份,使股票交易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1. 专业经纪人。这是在交易所内固定专门从事某些种类证券交易的经纪人。他们专门进行某些股票的买卖,其业务既包括自营业务,也接受佣金经纪人或证券商的再委托,具有经纪人和交易商的双重身份。作为经纪人,他们协助其他佣金经纪人执行客户的委托;而作为交易商,他们又固定地从事某些股票的交易,通过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为自己所经营的股票“造成市场”。在短期内,若出卖委托多于购买委托,或者相反,他们有责任以自己的交易来平衡价格,以稳定市场。

  2. 债券经纪人。这是在交易所中从事债券交易的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