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租赁
目前我国的租赁,从广义上说,可分为融资性租赁、服务性租赁和企业经营租赁三类。信托租赁部门办理的租赁业务,一般是指融资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通常体为金融租赁,它是一种资产性资金融通方式,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用,承租人由此获得设备使用权的一种信用方式。这种租赁是现代设备租赁的主要形式,其目的则是通过租赁活动,灵活融通资金, 以发展生产,增加收益。当企业需要增添设备进行投资而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如果利用租赁方式融通资金,则需和信托租赁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信托租赁部门根据企业要求代为购进设备,为此则需垫支资金。设备购进后,按照租赁合同,租给企业使用,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回收设备的全部投资,并取得利润。
承租人则需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由于设备是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对租出设备的技术性能、以及是否适用不负责任。在租期内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租期结束,设备基本上已无帐面价值,承租人往往可以用象征性的价格购进设备残值,取得设备所有权。
融资租赁的程序,可用图 1—2 表示。
(1)选定设备
从融资租赁的程序可以看到,融资租赁主要由下列环节构成:(1)承租人选定出租对象,并根据自身需求,选定所需设备和能提供设备的厂家。(2) 申请租赁。承租人向信托租赁部门提出租赁申请,信托租赁部门进行审查。
- 订购设备。信托租赁部门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即可向供货单位办理承租人所需设备的订购手续。(4)直接发货。为了减少租赁设备的运输环节,可委托供货单位把货直接发注承租单位,而发票、运单、保险单等交易单证送交信托租赁部门。(5)支付货款。信托租赁部门接到发货票等交易单证后,按规定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6)财产保险。租赁期间,财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租赁财产的保险一般由信托租赁部门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由承租单位以出租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纳入租金,向承租单位陆续收回。(7)支付租金。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祖金,租金总额包括租赁财产的全部价款,提供融资的利息,应收取的手续费和垫付的保
险金等。(8)转让设备所有权。租赁期满,信托租赁部门收回全部租金后, 可根据合同规定以低价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融资租赁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1)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2)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3)租赁财产的使用地点;
- 租赁期限及租赁期间的起讫日期;(5)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 租金及支付方式;(7)违约处理。
融资租赁在其发展过程中,派生出一些不同的租赁方式,其中主要有“衡平租赁”和“卖而后租”两种方式。
衡平租赁又称为杠杆租赁或第三者权益租赁。这种祖赁方式通常适用于价值较大的租赁项目,如海上钻台、成套设备、飞机等,出租人无法独自承担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因而需要借入一部分款项,邀请其他银行或保险公司参加,提供资金,以促成交易。衡平租赁涉及四方面经济关系,即设备制造商、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其中贷款人又可能涉及若干家银行或保险公司。这种租赁方式的特点在于,出租人只自筹一部分购买设备所需资金, 其余资金则是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作为抵押所取得的贷款,以后用收回的租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如果承租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支付租金时,贷款人不能向出租人追索欠款,而只能会同出租人停止租赁,收回设备,转租他人。
卖而后租,通常又称为售后租回。这种租赁方式是企业将自身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出售给信托租赁部门,然后再作为承租人将设备租回使用。企业虽然卖出设备所有权,但仍保持设备使用权,在出售、租赁过程中,企业固定资产变成流动资产,既能保证原有生产继续进行,又便于扩大投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