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1833 年以前,英国的地方行政机构由大约 15,500 个教区、5000 名左右经王室任命的治安法官和 200 个王室特许的选区构成。从 1688 年政变到 19
世纪 30 年代中期,英国的地方行政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每个教区独立地负责管理贫民救济、维修公路以及维持乡村治安等工作。地方治安法官在完全独立于中央当局的情况下行使职权,王室和中央政府很少过问地方行政事务。整个 18 世纪和 19 世纪初地方自治权很大,无政府倾向非常严重。19 世纪初,英国许多地方仍存在着市镇自治团体。这种组织通常为代表地方利益的人和寡头所控制,对地方事务持不负责任的态度。1833 年 6 月,下院改革委员会报告说,“目前存在的市镇团体已不适应现存的社会状态。”①于是, 同年 7 月,辉格党内阁建立一个委员会以调查英格兰和威尔士现存的城市自治团体的情况,约翰·布莱克斯通为该委员会主席,约瑟夫·帕克斯为书记。该委员会经过广泛的调查,于 1835 年 4 月提出一份卷帙浩繁的报告。根据这
一报告,辉格党政府颁布了 1835 年市镇法,对地方政府实行改革,宣布取消
200 余个古老的市镇自治团体,改设 179 个市镇选区。在这些选区中,所有的纳税人都拥有选举权,城镇由选举产生的市政委员会进行管理,市长和市参议员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取消治安法官,设立由监督委员会控制的警察, 由他们负责维持秩序,用以对付城市工人的反抗。市政委员会不得再利用其财产和权力为少数人谋利,他们必须把收入纳入选区基金中,并把所有的剩余基金用于居民。①1835 年市镇法使伦敦以外的城市选区实行了自治,对于各市镇寡头集团是一个打击,由此开始了地方政府的改革。1835 年市镇改革的实质是保证了倾向于辉格党的城市新兴中等阶级对大多数城镇的控制,同时强化了资产阶级国家机构对地方行政的干涉和控制,并用警察制来防范劳动人民日益加强的反抗。
然而,市镇法尚未彻底改善地方行政机构的混乱状况。1835 年以后,根据不同时期先后颁布的法令建立的各种行政机构其职能和管辖范围发生严重的交叉和重叠。全国地方行政单位计有 52 个郡、239 个自治市、70 个市区、577 个乡村卫生区、424 个公路区、649 个济贫联合区、194 个街灯守望区, 此外还有教区 2 万个左右。地方行政组织需要继续整顿和集中权力。直到1888
① Asa Briggs,Age of Improvement 1783—1867,1959,P.276.
① H.J.Hanham(ed),Nineteenth Century Constitution,PP.386—390.
年和 1894 年颁布两项地方政府法,才最后完成了这个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