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思想理论方面,激进分子不仅继承了以往的民主思想,也受到 18 世纪启蒙思潮的影响,以“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等思想为理论依据,疾呼理性、自由和平等。一些激进分子如夏普、普赖斯和普里斯特利还认为自己是“世界公民”,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①
自然权利说在激进派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普赖斯宣称“人从上帝那里来时便有了自然权利”,②上帝创造人类时便将平等独立赋予了人。③夏普的一本小册子名为:《人民对立法机构的自然权利宣言:这一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剑桥宪法协会的决议写道:“在我们看来,人类中的每个人与生俱来皆有生命、财产和自由的自然权利。”④普里斯特利在他的《论民众政府》一文中深信人的自然权利是以对普遍利益的尊重为基础的,任何国
① J.C.Miller,op.cit.P.88.
② J.Brewer,op.cit.P.212.
③ J.Brewer,op.cit.P. 255; G.Rude,op.cit. P.113.
④ S.Macooby,EnglishRadicalism,1762—1785,P.140.
① C.Bomwick,op.cit.P.13,P.16.
② L.Stephen,op.cit.Vol.Ⅱ,P.177,P.61.
③ J.C.Clark,op.cit.P,331.
④ C.Bomwick,op.cit.P,13,P.16.
家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是衡量国家一切事务的伟大标准。⑤人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从中引伸出了自由和平等两个原则。
威维尔认为对自由的热爱深深扎根于人类思想本质之中,任何人类中的权威都无法将其根除;人的自由权利乃是公理无须证明,也不可能为特许状、习惯或法律所认可,反而这些却应是以自由为基础,并实际体现人的自由。普里斯特利将自由分成政治自由、民权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自由是社会成员保留给自己参与政府,至少是投票选举官吏的权力;民权自由是一个国家中的成员保留给自己的行动权力,官吏不得侵犯;宗教自由则是前两种权力在信仰中的体现。普赖斯则将自由分成人身、道德、宗教和政治四种,认为要自由就是以自己的意愿为指导,屈从于他人意愿即为被奴役。他的人身自由即不受外界影响而自我决定自己行动的原则;道德自由即自己所决定的判断是非的权力,无此权力人将沦入邪恶之中受到暴政的诱惑;宗教自由即不受干涉地以自己的良知决定对宗教的信仰;政治自由即一个社会或国家以自己的决断或自己制定的法律治理自己本身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的影响。①
激进主义者一般在理论上都认为平等与自由是结伴而来,然而在具体问题上,激进主义者们却表现出不同观点。卡特莱特上校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之间彼此不应区分出差异。他争辩道:每个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然权利,感到自己本身的重要性时,都会认为自己与任何人都完全平等,对那些无论是如何取得的财富和权势的考虑都应摒除。②不过,大多数激进分子都难以接受他的“极端”观点,仍然坚持要尊重财产权利。如在选举权上,普里斯特利主张分等级的选举权制;柏格主张有产者应比无产者有更多的选举权。而卡特莱特、威尔克斯等则主张普选权。许多激进分子虽然认为平等的议会代表制度对于自由政府至关重要,但又认为财产资格对于政治稳定和社会福祉也是必要的。实际上,对于这些激进分子来说,平等只是中产阶级向贵族们争取政权的根据,而不是穷人取得更多权力的理由。
在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基础上,激进派进而提出社会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并代表人民要求取得更大更多的政治权力。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如果人民不是根据自己同意和意愿而被统治即是不自由的人民。柏格在《政治研究》中提出:“一切合法之权威、立法和行政权力皆源于人民,人民权力犹如太阳之光⋯⋯权力为人民所有,为人民授与,只代表人民并为人民限制。统治者要考虑向人民负责,而人民只向上帝负责。”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变更统治。①1760 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版, 很快就影响了一些英国激进分子。1768 年普里斯特利发表了《论民众政府》, 公开接受卢梭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基础就是一个“交易”,每个人由于考虑到要有部分“政治权力”而自愿放弃部分“民权”。②根据这些思想,激进派抨击“光荣革命体系中的缺陷”给国王之友们“留下⋯⋯暗中伤害而又不可
⑤ L.Stephen,op.cit.Vol.Ⅱ,P.177,P.61.
① C.Bomwick,op.cit.PP.16—18.
② C.Hampton(ed),op.cit.PP.319—321.
① J. C. Clark, op. cit.P.323.
② L.Stephen,op.Cit.Vol.Ⅱ,P.61.
抵御的大祸患:宫庭势力”。③卡特莱特上校批评“光荣革命”末能为“公众自由的繁荣奠定持久的安全保障基础”。④普赖斯更指出:“光荣革命”在宪法中留下的最重大的缺陷就是议会代表制度中的不平等,“一个王国的立法机构代表制是宪法自由的基础,也是一切合法制度的基础,进而言之,无此基础的政府不会是别的什么,只是一种篡夺。”⑤普里斯特利更进一步提出: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作为人民之仆却忘记了自己的主人及其利益去追求自己的权利,不认为是自己为人民服务,而认为是人民为自己服务,践踏人民权益,人民当然有权作出自己的判决”将其扫除。⑥柏格指出:英国宪法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之上,800 个人(指议会全体议员——作者注)统治全体人民, 其中 300 个是无论合格与否都是天生的统治者,其他据说只是由极少之人所选出(指上院贵族和下院议员——作者注)。在此不合理状况之下,人民的意志能被严重曲解或错误反映,议员遵从选民的指示要求只能证明是近于无踪影之事。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