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控告赫尔斯案
1686 年 6 月,罗马天主教徒赫尔斯的仆人高登向高等法庭控告赫尔斯未按照“宣誓条例”进行宣誓就担任了军队的军官。高等法庭审理此案时,在12 个法官中,有 11 人认为国王有权对个别信奉天主教的人实行“赦免”, 使其可以不遵守“宣誓条例”的规定在民政或军事部门担任职务。理由是: “第一,英国国王是英国的最高统治者;第二,英国的法律就是英国国王的法律;第三,英国国王有权在特定的环境下,由于特定的理由而暂缓实行刑事法。”②只有 1 名法官表示反对。这个案例,使詹姆斯二世觉得他可以利用他的赦免权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天主教。与此同时,他还建立了一个宗教委员会,其性质类似在 1641 年经过“长期议会”的斗争被废除了的特权高等法庭, 其职能是防止英国国教徒反对天主教的布道行为。③
① J.P.Cooper,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nd Continental Governmentin the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in Britain and Netherlands,ed.by J.S.Bromley and E.H.Kossmann,1960,P.62.
② H.C.Foxcroft,Life and Letters of Sir Geonge Savile,Marquis of Halifax,Vol.Ⅰ,PP.448—449.
① J.P.Kenyon,op.cit.PP.438—439.
② Ibid.P.439.
③ J.R.Jones,Country and Court,England,1658—1674,1978,P.232.
以后,詹姆斯二世又花了很多的精力和金钱去争取人们皈依天主教,除了大肆宣传活动外,还采取个别谈话(所谓“密室策略”)的办法,但收效不大。直到 1688 年,在治安法官中,天主教徒只占 1/4 左右。④重要的政治领导人中,只有 1 人即桑德兰皈依了天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