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这项政策的起源是 1838 年德拉姆勋爵在前往加拿大巡视和调查之后提出的那份著名的“德拉姆勋爵报告”。报告指出了该殖民地统治上的种种弊端并提出建立具有自治权的责任制政府的解决方法。1840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由殖民大臣罗素根据德拉姆勋爵报告拟就的《加拿大法案》,批准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合建一个政府,沿大西洋的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等地暂不包括在内。上下加拿大各派 42 名议员组成议会,但英国派出的总督决定政府部长人选和是否实行责任制政府。在额尔金勋爵(德拉姆勋爵之婿)任加拿大总督期间(1847—1854)加拿大责任制政府形成。
到 19 世纪 60 年代,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要求分设各自的地方政府的呼声又起。同时,大西洋沿海各省与上下加拿大的关系更加密切,希望与上下加拿大形成一个统一体。显然,联邦制政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理想选择。1864 年 10 月,加拿大各殖民地代表在魁北克举行会议,随后拟就了一部联邦宪法。1867 年,英国议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批准了这部宪法。从此,加拿大成为英帝国中第一个自治领,其正式名称是加拿大自治领。中央政府设在首都渥太华,总督作为英国君主的代表仍是其元首。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由总督指定,任期终身;众议员由各省按人口比例选出。各省建立拥有较大自治权的政府。
加拿大的联邦制与美国的联邦制有一些明显的区别:第一,总督有权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拥有立法司法方面的权力,不像美国分权制那么权力界线分明,但其实权却又小于美国总统。第二,参议院的组成以各省人口为基础,而美国则不论各州人口多少一律选出两名参议员。第三,加拿大宪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因而所有未予明确规定的权限均属联邦政府所有。而美国正相反,美国宪法只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其余权力均属各州及其他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比美国联邦政府更大。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英国政府主张在加拿大实行英式政治制度,同时从美国南北战争中看到州和地方权力过大所造成的危害,因而对地方权力加以限制。当时的加拿大安大略以西地区实际上还无人居住,属英国哈得孙湾公司所有。1867 年美国以惊人的低价从俄国手中购得阿拉斯加,使加拿大吃惊不小。在经过努力获得英国女王同意后,加拿大于 1869
年以 30 万英镑的代价从哈得孙湾公司手中购得了安大略以西土地所有权。第二年,安大略省西邻地区设立马尼托巴省,并加入加拿大联邦。1871 年,因
发现金矿而人口猛增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也成为加拿大的一部分。1885 年, 横贯加拿大的太平洋铁路通车,中西部的萨斯喀切温和阿尔伯达省也并入加拿大。至此,加拿大的版图才成为今天这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