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之间要平等互敬,相互尊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教师在地位,人格和法律上是平等的,教师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包括尊重对方的人格,尊重对方的自尊心,尊重对方的劳动。任何蔑视别人、贬低别人的言行都是不道德的,更不能不择手段地抬高自己,降低他人的威信。教师之间长期共事,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这些矛盾有时为利益冲突,有时表现为意见分歧,有时表现为相互误解。但是,教师之间的矛盾绝大多数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因此,解决这类矛盾不能通过法律调节,也不能单靠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而主要用道德调节手段。如果教师之间能够真正做到少一占埋怨,多几分理解,少一点怀疑,多几分信任,关系就会融洽得多,即使出现误解,只要检点自己,胸怀大度,误会也会随着事实的澄清而逐渐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