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 1963 年起,南斯拉夫又开始进行全面的经济改革,把工人自治推进到社会自治阶段。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扩大自治范围。1963 年联邦议会通过第三部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也实行自治。自治从工厂企业扩展到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从工人自治发展到社会自治阶段。
第二,进一步减少国家的干预,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市场的作用:
(1)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投资基金全部转入银行,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2)企业只交纳供社会行政费用的税款,不再向国家上交投资基金税。企业的积累全部归己,它可以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投资基金。这就取消了国家对扩大再生产的决定权。(3)商品价格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并按国际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以加强生产的集约化发展和本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通过这阶段的改革,南斯拉夫经济最终由国家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变成市场经济。但是,由于宏观经济失控,曾造成盲目投资和国民经济比例失调以及通货膨胀加剧等困难,社会总产值和工业总产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由1961—1965 年的 6.8%和 10.9%下降为 1966—1970 年的 5.8%和 5.4%。在政治
上,民族主义抬头,各共和国之间的矛盾有所增加。这种情况使南斯拉夫必须寻求一种既符合自治原则,又能够制约企业权力、调节经济关系和加强宏观协调的体制,使企业自主权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但是,按照自治理论,国家经济职能要不断消亡,因此不能恢复以国家为调节中心的经济制度。于是从 70 年代初起,南斯拉夫在经济制度方面提出了联合劳动的原则,实行一种以联合劳动组织为基础的自治社会经济体制。
联合劳动组织分三级:第一级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它是生产管理和核算的基本单位,也是自治的基本单位;第二级为联合劳动组织,由若干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根据自治协议组成,它是独立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所属各基层组织的发展计划和相互关系,帮助基层组织实现其任务,但无权直接干预基层组织的活动;第三级是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若干联合劳动组织联合组成,其任务是协调所属各联合劳动组织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活动,并协调同政府部门的关系。
联合劳动组织不仅限于各生产部门的联合,而且生产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科学、集体福利等社会事业部门也实行联合,组成自治利益共同体, 采取“自由交换劳动”的方式,即由社会事业部门提供劳务,生产部门提供资金,由生产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和居民各派代表共同协商管理。
南斯拉夫实行一种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社会计划制度。其计划制定是从基层开始,通过层层协调,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地进行综合、协调而形成的。自治社会计划不具有指令性。
在政治制度方面,根据 1974 年新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实行议会代表团制。首先由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以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本单位的代表团,然后由一个代表团或若干个代表团从自己的成员中推选出议会代表候选人,最后由全体选民选出参加议会的代表。代表团为常设机构,代表团成员不脱产,每届任期 4 年,任何人不得多于两次连续当选为同一级组织的代表团员。议会代表要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选民的监督与指导,他们如被基层
取消代表团成员的资格,也就同时丧失了议会代表的资格。
南斯拉夫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行联合劳动以后,宏观调控失灵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同时,由于权力下放过分,结果造成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地方主义、闭关自守及相互分割,从而破坏了统一的市场及经济的一体化,导致经济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