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日本的民主化改革及其走向经济大国
一、战后初期日本的民主化改革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8 月底,美国军队以盟军的名义对日本实行军事占领,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被任命为盟军最高司令官。美国排除其他盟国,单独制定占领日本的政策。1945 年 9 月 22 日公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对日占领初期基本政策》,公然违反《波茨坦公告》, 宣称占领日本的最终目标是保证日本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
美军占领初期,在世界反法西斯各国人民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占领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政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力量及撤销其军事机构;(2)逮捕和审判战犯。1945 年 9 月 1 日,麦克阿瑟
下令逮捕了以东条英机为首的 39 名甲级战犯,以后又陆续逮捕了 104 名甲级
战犯嫌疑犯。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1948 年 11 月判处东条英机等 7 人
死刑,荒木贞夫等 16 人无期徒刑,重充葵等 2 人有期徒刑;(3)进行政治整肃。1946 年 1 月,盟军总部发布整肃指令,宣布取缔一切支持日本军国主义的政党、社团组织,解除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到 1948 年 3 月整肃结束时为止,有 201815 人受到整肃。1951 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整肃对象基本上全部被解除了整肃。
在推行非军事化政策的同时,从 1945 年 9 月起,美国占领当局在世界人民和日本人民的推动下,在日本进行了民主化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修改宪法,改革政治制度。1945 年 10 月,麦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 1889 年制定的《明治宪法》。1946 年 11 月 3 日公布新的《日本国宪
法》,翌年 5 月 3 日正式实施。通过修改宪法,改革了日本的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1)取消了天皇总揽国家统治大权的权力,天皇只是作为日本国的象征。天皇本人于 1946 年 1 月 1 日发表《人格宣言》,宣布自己是人而不是神,自我否定了天皇拥有的神权。(2)改革了日本政治制度中的封建专制主义、法西斯军国主义因素,确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新宪法取消了贵族院,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由选举产生; 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对议会负责,行使行政权,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这样,内阁就由原来从属于天皇、军部的行政机构变成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内阁。新宪法改变了天皇是法律最高主宰的状况, 扩大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最高法院成为与国会、内阁并列的独立机构。(3) 新宪法扩大了日本国民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使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新宪法第 9 条规定,日本永久放弃用发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总之,通过修改宪法,在日本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这在日本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发展史上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对于战后日本政局的稳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解散财阀,禁止垄断。以封建血缘家族为中心形成的日本财阀, 具有封建性和封闭性的特点,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日本投降后,作为日本经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盟军总司令部指令日
本政府解散财阀。1945 年 11 月,日本政府提出解散财阀方案,经盟军总司令部批准后开始实施,至 1947 年基本完成。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解散作为财阀总公司的控股公司,切断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根据盟军总司令部的命令,日本政府成立了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三井总公司和三菱总公司等 83 家总公司为控股公司,三井、三菱、安田、住友等
10 大财阀的 56 个家族为财阀家族以及与这些财阀有关的 625 家公司为“限制公司”,勒令其交出全部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为财产税上缴, 其余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开出卖。股票出售后付给原股票持有者以偿还期为 10 年以上的国债。在战后初期日本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这种偿还近似于没收。于是,财阀和财阀家族就失去了股票和资本,以股票和家族关系来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统辖关系随之被切断。从此,子公司成为独立公司, 日本企业由财阀家族集中掌握的形式改为垄断资本互相开放、允许共同持股的形式。与此同时,还勒令财阀家族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一律辞去公司领导职务,禁止其在 10 年内重新任职。此外,还勒令 2500 家战时的主要银行、公司的大股东、领导人辞去职务。这样,就从人事关系方面切断了财阀家族和企业的直接联系,一批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中层管理人员登上财界的领导岗位,建立了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对分离的新体制,从而为日本实现经营管理现代化准备了条件。(2)分割大企业,防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1947 年 12 月公布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指定应划小的企业为 325 家。
(3)制定禁止垄断法,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1947 年 4 月公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该法律规定:全面禁止卡特尔的共同行动,限制企业间的结合,禁止设立控股公司,原则上禁止事业公司持股, 金融公司的持股率不得超过对方公司股份的 5%等。该法后经多次修改,放宽了限制。
美国对日本财阀的打击,主要是为了消除日本经济生活中的封建性和封闭性,把它纳入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型的轨道,并通过对日本经济的改组,为美国垄断资本对日本经济的渗透和控制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客观上,日本财阀封建统治形式的铲除,有利于日本经济的发展,为日本经济的起飞创造了条件。
解散财阀的工作进行得并不彻底,83 家控股公司被解散的只有 42 家, 而在 42 家中又有 26 家开办了第二公司作替身,真正被解散的只 16 家;指定
应划小的 325 家企业,最后被分割的只有 11 家。1947 年以后,特别在中国革命胜利以后,美国对日本垄断资本的政策就由打击转变为扶植了。1951 年,日本政府宣布解散财阀的工作结束。1952 年解散了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在此前后,有关解散财阀的其他法令相继被废除。大批原财阀的企业, 通过横向结合,组成新形式的垄断集团——企业集团。
第三,实行农地改革。战前日本仍保留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约 4 万户地主占有全部租佃土地的 47%,而租佃土地相当于耕地面积的 46.4%,占农户总数 48%的贫农只占有耕地面积的 7%;地主向佃户索取的地租高达收获量的50—80%。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业的发展。由于战后空前的粮食危机,土地和粮食问题更加突出,农村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在盟国和日本农民强烈要求铲除半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形势下,美国占领当局敦促日本政府继 194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第一次《农地改革法》后,又于 1946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第二次《农地改革法》。该法规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和在村地主超过
1 町步(约合 0.9918 公顷)的出租地(北海道为 4 町步)由国家征购,转卖
给农民,农民应付的地价,分 24 年还清;残存出租地的地租改为货币地租, 地租率为水田 25%以下,旱田 15%以下。农地改革到 1949 年基本完成。结果全国约 230 万町步出租地中有 194 万多町步被征购,买到土地的农户有 474 万多户。经过农地改革,基本上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从而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 并为日本经济起飞创造了条件。
日本的战后改革是在日本战败投降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反封建、反法西斯军国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它铲除了明治维新以后残存于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封建因素,革除了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毒瘤,完成了明治维新所未能完成的历史任务,使日本从一个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国家变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国家,这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日本战后改革是反法西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直接产物,世界民主力量和日本人民是推动改革前进的重要力量。1947 年以前美国的对日政策, 是通过一系列民主改革来消除日本再度与美国争夺亚洲、太平洋地区霸权的可能性,这在客观上表现为反军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和打击日本财阀。由于日本战后改革是在美国政府指示下由日本政府实施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和保守性,被限制在美国的利益、战略目标和资本主义体制的框架之内。1947 年冷战爆发以后,特别是 1950 年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对日政策日益走向反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