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主要组织机构

1945 年 6 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是当代世界史上一部划时代文件,是

联合国一切活动的准绳和依据。宪章由序言和 19 章构成,共 110 条。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大会的组成及职权、主要机构的结构及权限和活动、争端之和平解决、对于和平之威胁与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等。宪章具有鲜明的国际条约的特征,第 103 条对此有明确的阐述:“联合国会员国依本宪章所负之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依本宪章所负之义务应居优先”。①宪章的局部修政,需经联合国 2/3 的票数通过, 并需经联合国 2/3 的会员国,其中包括安理会 5 个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

70 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要求修改宪章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为此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但要真正修改宪章谈何容易。

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强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 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①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宪章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基本原则是: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②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得到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支持,但常遭到少数国家的曲解和践踏。联合国内一直存在着遵守和破坏宪章的斗争。

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设立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6 个:

① 《联合国手册》(第九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1 年版,第 435 页。

① 齐世荣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一分册)》,北京师院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09 页。

② 齐世荣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一分册)》,北京师院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10 页。

  1. 大会。为联合国主要的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宪章规定, 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托管、法律等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一般是在 9 月第

3 周星期二开幕。如经安理会或半数以上会员国请求,还可举行特别会议或

紧急特别会议。每一会员国出席大会的代表不得超过 5 人。每个会员国均有一票表决权。重要问题的决议,需有会员国 2/3 多数票通过。每届常会设 7 个主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有关的事务。这 7 个委员会是:第一委员会, 负责处理政治与安全问题;特别政治委员会,专门处理第一委员会不受理的政治问题;第二委员会,处理经济与财政事务;第三委员会,负责社会、人道和文化方面的事宜;第四委员会,负责托管;第五委员会,主管行政和预算;第六委员会,负责法律。此外大会还设有两个程序性的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

  1. 安全理事会。它是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的机构,只有它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安理会由中、法、苏、英、美 5 个常任理事国和 6 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 年起非常任理事国增为 10 个) 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享有一票的权利。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可由任何 7 个(1965 年起为 9 个)理事国的赞成票通过,而关于程序问题外的一切决议,则必须由包括 5 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7 个(1965 年起为 9 个)理事国投赞成票才能通过,即 5 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拥有否决权。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研究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项,并就这些问题向大会、各会员国和专门机构提出建议。它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最初为 18 个,1963 年增加为 27 个,1971 年又增加到 54 个,亚非拉的名额得到显著增加。理事国任期 3 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 1/3,可连选连任。

  3. 托管理事会。它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以促进托管领土的自治或向独立方向逐渐发展。该理事会由管理托管地区的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组成。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没有参加托管理事会的活动。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适用于国际托管制度的领土是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和大战后割自敌国的领土。最初有 11 个托管地

区。至 1975 年,除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外,其他托管地先后独立。太平洋岛屿托管地包括北马里亚纳群岛、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和贝劳四个政治实体。1975 年,北马里亚纳同美国签署《自由联邦条约》。根据该条约,北马里亚纳在政治上同美国合并,享有一定的内政自主权。1977 年 5 月,美国政府宣布将在 1981 年中止托管协议。1982 年,马绍尔、密克罗林西亚和贝劳同美国签署《自由联系条约》。1986 年美国宣布该条约生效。根据条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获得内政、外交自主权,安全防务由美国负责,可参加地区组织,但不能参加联合国。在贝劳共和国, 该条约在多次公民投票中,均因未达 75%的法定多数而未能获得通过。1986 年 11 月,美国总统还宣布北马里亚纳为美国的一个自由联邦。1990 年 12 月, 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终止部分太平洋托管领土托管协定的决议,决定结束托管领土中的北马里亚纳、马绍尔群岛和密克罗尼西亚三块领土的托管地位,并希望贝劳能适时完成行使自决权力的过程。

  1.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 15 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

成。法官是以同一候选名单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以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 9

年,每 3 年改选 5 名,可连选连任。按惯例,15 名法官中应有苏、美、英、法、中五大国的法官。国际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国均应遵守。国际法院还有应大会、安理会或联合国其他机构的请求,对提交给它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责。

  1. 秘书处。为联合国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计划和政策。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秘书长

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 5 年,任满后如被重新任命,可以连任。秘书长除领导秘书处并向大会提出联合国的年度报告外,还有权把认为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秘书处还负责处理以下工作: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进行斡旋;管辖维持和平行动; 调查世界经济趋势和问题;组织国际会议;编制统计预算;收集安理会及其他机构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宪章规定,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只对联合国负责。

联合国其他机构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机构有: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这些机构在促进世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的发展和保护妇女儿童、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