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国成分与作用的重大变化
联合国是一个具有广泛普遍性的国际安全组织,会员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按照宪章第 4 条规定,凡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联合国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者,均得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接纳新会员国要经安理会推荐,并由大会表决通过。
联合国成立之初,大部分亚洲国家和非洲大陆还处在殖民主义奴役之下。51 个创始会员国中,亚非国家只有 13 个(其中亚洲 9 个,非洲 4 个), 几乎只占整个创始会员国数量的 1/4。此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和民族独立国家的不断涌现,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在联合国中的数量不断增加(见下表)。到 80 年代末期,联合国会员国由成立时的 51 个增加到 159 个,新
增加 108 个。这 108 个新增会员国中,除 15 个欧洲国家和日本外,其他 92 个均为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新独立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在联合国中的会员国数增加了近 12 倍,其次是亚洲,增加了 3 倍多。80 年代末, 亚非国家在联合国中的会员国数大大超过了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 1/2;至于整个第三世界,在联合国的会员国约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