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与变化 第一节 50 年代苏联东欧国家改革运动的兴起

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初建

南斯拉夫解放后,曾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到 1947 年,工农业生产基本恢复到战前水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集权式的管理体制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1948 年苏南关系破裂后,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单方面撕毁了过去同南斯拉夫签订的一切贸易和经济协议, 对南斯拉夫进行经济封锁,施加政治压力,南斯拉夫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遇到巨大困难。1950 年南斯拉夫又遭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收成只有正常年景的 50%左右,出现了严重的饥荒。在这极其困难的时刻,以铁托为首的南斯拉夫共产党顶住了外来压力,认真研究和总结本国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认识到照搬苏联模式是行不通的。他们决心根据南斯拉夫国情,探索一条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就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模式——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在南斯拉夫诞生。

1949 年 12 月,南斯拉夫联邦政府经济委员会和工会联合会中央理事会联系会议通过了《关于国营经济企业成立工人委员会和开展工作的指示》。根据这个指示,在一些企业开始进行工人自治的试点工作。到 1950 年年中,

全国有 529 个企业选举建立了工人委员会。在这段试验的基础上,联邦议会

于 1950 年 6 月通过《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宣布在所有国家企业中实行工人自治。法令规定: “工人集团通过企业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及联合几个经济单位的高级经济组织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来管理这些企业。”①工人自治法的颁布,标志着南斯拉夫自治制度的正式开始。

工人自治法颁布后,在全国工矿企业中普遍成立了工人委员会。但是, 由于国家计划制度未作相应改革,工人委员会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针对这种情况,联邦议会于 1951 年 12 月通过了《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改革计划体制,国家计划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不再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使指令性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

1953 年联邦议会通过新宪法,确认自治原则为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并把工人自治从工矿企业扩大到国民经济所有部门以及教育、科学、文化、保健等部门。按照新宪法规定,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由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资料。新宪法还规定,在联邦和共和国两级议会中设立生产者院(后改为联合劳动院),由劳动者选出的代表直接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

实行工人自治后,企业的自主权逐步扩大,有权按照国家计划要求自行制订生产计划,自由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所得利润约 2/3 左右以投资基金税形式上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归工厂。工人的收入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在工人自治时期(1950—1963),企业的权限一般只限于处理简单再生产领域方面的问题,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仍由国家掌握。工人委员会最初的权

① 齐世荣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一分册)》,北京师院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561 页。

限较小,主要起咨询作用,国家机关和企业经理作为国家的代表在企业中仍起决定作用。只是到了这阶段后期,工人委员会管理企业的权限才逐步有所扩大。

随着工人自治的实行,对农村的生产关系也进行了一定调整。1952 年南共六大决定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中放弃苏联模式。1953 年 3 月颁布法令,宣布农民可以自由退社和解散合作社。到 1960 年,合作社只剩下 100 多个。为了把个体农民的产品纳入社会主义轨道,政府鼓励个体农民同农业合作社和国有农场签订供销合同。政府还努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强国有农场的建设, 要求把国有农场办成农工联合企业。

为了适应自治制度的发展,1952 年南共第 6 次代表大会正式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1954 年 1 月,南共联盟第 3 次非常中央全会批判了以联盟中央执委、联邦人民议会主席米洛万·吉拉斯为代表的关于将南共联盟改组为协会团体、实行多党制的观点,撤销了吉拉斯的党内外一切职务,后来又将其开除出党。1958 年南共联盟七大通过的南共联盟纲领明确规定,南共不再干预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政治思想工作,起引导作用。

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早抛弃苏联模式,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改革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发展。1953—1963 年,南斯拉夫工业生产年均增长率达 13.8%,国民收入增长 1 倍。第二个五年计划(1957—1961)提前一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