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工业就高度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和工业区。战后,原来工业和人口很集中的巴黎、里昂、马赛三大地区和东部、北部大工业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城市人口和工业进一步集中。巴黎地区只占全国土地面积 2.2%,集中了全国 19%的人口,全国工业雇佣劳动力总数的 22%,其中电气、电子工业更占全国 43%,汽车制造占 41%,化工占 34

%,机械工业占 32%,同时集中了全国科研、技术人员总数的 60%。里昂、马赛地区也有类似集中现象。东部、北部大工业区,10 个居民就有 7 个生活

在工业城市里。随着工业和人口的高度集中,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工业产品成本提高,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机构相应集中,行政管理费大增,居民纳税负担加重,为了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及由此带来种种问题,法国政府在“地区整治”方面采取了“工业分散”政策。在全国划分了 3 种类型地区:(1)优先发展工业的地区,主要是失业人数多的不发达的西部、西南部和北部;(2)适合工业发展的地区,包括北部煤矿地区、东部的铁矿区、洛林煤矿区、中部煤矿和其它工矿区;(3)由国家选定的新工业区,多为落后的农业区。法国政府运用它所掌握的“四大基金”(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全国土地整治和城市建设基金、地区整治干预基金、地方分散援助基金), 对落后地区提供巨额投资(这种投资一般占全国国营和私人企业投资总额的50%,有时达 60~70%),直接影响投资的地区分配;对往落后地区迁厂、建厂的企业主,提供优厚的“地区开发津贴”,提供低利贷款和各种免税优待,提供所需的现代化设备和科技人员,降低土地能源收费;对拆迁厂还提供 64%的拆迁补贴;对到落后地区安家落户的青年给予安家补贴等等,把集中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产业、人口吸引到落后地区、中小城市和农村。在落后地区的工业开发过程中,还注意农业、交通、旅游和文教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则以强制性法令,限制工业高度集中区工业和人口的继续集中。凡是未经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在这类地区新、扩建工厂,否则课以巨额罚款和其它处分。对这类地区的剩余劳动力政府有权进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