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在工业化初期,英国工业结构以纺织、随之以煤炭、冶金和造船工业为主导。在当时煤、铁资源的富集区,建立兰开夏、西约克夏、西米德兰、南威尔士、中苏格兰和英格兰东北部等大工业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工业如汽车、航空、电子、石油等,规模庞大,技术要求高,布局的指向性是地价便宜、劳力充足、有熟练劳动力和技术力量以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这些工业都集中于英格兰东南部、南部和西米德兰,成为全国工业最发达的地区。而同时,上述主要建立在资源基础上的老工业,由于结构性矛盾而不断衰落,造成这些地区的高失业率和人口大量外流,英国的区域政策的着力点, 是解决老工业区的衰退和高失业率问题,把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确定为需要援助的特别地区。把受援区定为“开发区”;其中失业率最高的小块地方定为“特别开发区”;毗邻开发区的地区,受开发区衰退的影响,同样有失业问题,但程度轻于开发区,如不给以一定的支持,也很难发展,这类地区就定为“中间地区”。为了把工业吸引到高失业率地区,并控制工业密集地区的过度发展,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1)控制发放工业开发证书。凡是新建工厂必须有政府相应机构颁发的开发证书才能施工。符合区域政策,在上述各类受援区建厂的都可取得开发证书,并得到政策规定的财政补贴、贷款利率、税收、折旧等方面的优惠,数额视受援区创造的就业机会而定。当开发区失业率降低到一定比例(如 4%以下)后就立即取消开发区待遇,不再援助。而在伦敦、伯明翰等发达地区,对新建厂一般则拒绝颁发工业开发证明,这种限制性措施,是为开发区创造发展的机会。(2)颁布一系列法令。包括最早的 1934 年颁布的“特别地区法”,规定对苏格兰中部、西

坎伯兰、英格兰东北部和威尔士南部等 4 个失业率较高的地区作为受援区, 援助主要用于基础部门的建设,以减少这些地区对衰落的传统工业的依赖程度;1945 年的“工业分布法”,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个实施区域政策

的立法。其最重要的规定就是新建厂必须取得工业开发证书;1946、1947、1952 年的 3 个关于城镇和乡村的发展法;1958 年的“工业资助法”(1960 年改为“地方就业法”);1966 年的“工业发展法”,主要是扩大受援地区的范围(包括了苏格兰、英格兰北部、威尔士等大部分比较贫困的地区,同时严格控制对英格兰中部和东南部发放开发证书),增加援助的数量。在长期的政策实践中,到 80 年代以后,英国的区域政策更紧密地与创造就业联系起来,同时强调把钱花在问题最严重的地区,采取了既解决问题、又节省开支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