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聚论

消聚论认为,集聚的确可以产生效益,但集聚并不永远同效益成正相关关系。集聚的节约,不能无限制地继续下去,因为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①集聚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导致因运输、电力、劳力、用地、水源、原材料的短缺而提高生产要素的价格,从而提高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②可能引起销售方面的问题,即成品极限运距内的需求趋于饱和,进一步扩张, 就要延长成品的运距和追加过多的运输支出。③组织管理上的不利。集聚程度越高,区内外的经济技术联系起来越复杂,增加组织、管理特别是决策上的难度,一有重大失误,就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就是风险增加。④技术上的不利。由于上述限制因素的作用,可能引起贵重设备利用率的降低,企业的运转低于其全部生产能力,从而单位成本提高。这些反集聚的因素,就必然导致消聚的产生。

就集聚的集中表现——城市规模而论,也不是规模越大越经济。根据有关学者研究,城市规模经济效益的下限是 15 万人口以上,其上限是 100~200 万人口以下。在 15~100 万人口范围内的城市,基本公用服务成本比 15 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更便宜,也比 10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便宜,一般生活条件不致恶化,就业前景良好;15 万人口以下的城市,生活条件较好,但经济效益、就业机会不足;100~200 万人口的城市,就业情况较好,但生活条件随之恶化,教育、销售网、服务业、市政业务等将出现严重问题;超过 200 万人口的城市,整个生活条件严重恶化,生活费用高,就业情况紧张,竞争剧烈, 污染严重,犯罪率高。虽然职工的实际收入比 30~60 万人口的城市职工高3~ 6%,但却为高昂的生活费用所抵消。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用 4 个指标对比,分析了不同规模的城

市的利弊。这 4 个指标包括生活条件、就业、收入、生产率。结论认为:有30~50 万人口的城市最为理想;人口在 60 万人以下的城市,能为居民提供

最好的生活条件;人口超过 100 万人的城市,生活条件就明显恶化,犯罪率

会显著上升;人口达 200 万人的城市,交通和住房发生拥挤,市政府不得不

在公共交通和住房方面大量投资。因此报告建议不要发展人口在 200 万人以上的大城市。K·J·巴顿根据城市市政服务费用的“U 形成本曲线”和生产效率的“反 U 形曲线”的研究说明,在城市扩展初期,市政服务费用是下降的,达到某种最低水平之后,即开始上升;而生产效率在开始时随城市规模扩展而上升,后来曲线变平,最后达到最大的城市规模时,实际上就趋于下降。因此,即使是中等城市,也不宜都扩展为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