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产值年平均增长(或下降)速度

其计算方法有二:一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叫几何平均法), 是以间隔期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是:

G = n

式 中 G——平均发展速度; a0——基期水平;

an——最后一年水平; n——间隔期。

平均发展速度减 100%,即得年平均增长速度(又叫年平均递增率)。

二是累计法(又叫代数平均法或方程式法),是以间隔期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的,其公式是:

n n -1 3 2 n

a 0 ( R + R + + R + R + R) = ∑ ai

i=1

即:

     

n

∑ai

Rn + R n−1 + + R 3 + R2 + R − i=1 = 0

a o

式中

ao——基期水平; ai——i 年发展水平;

∑ ai — —各年发展水平之和(不包括基期水平);

i=1

n——间隔年数;

R——平均发展速度。

这个方程式的正根,就是所求的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减 100%, 即得年平均递增率。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年平均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出现工业发展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中国统计部门一般都采用水平法。在计算过程中,为了扣除价格变动因素,以确切表示物量的变化,需要采用不变价格(即用某一时期的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产值。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产品价格水平的变化,国家统计局先后 5 次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工业品不变价格,即:1949~

1957 年使用 1952 年不变价格,1957~1971 年使用 1957 年不变价格,1971~

1981 年使用 1970 年不变价格,1981~1991 年采用 1980 年不变价格,从 1991

年开始使用 1990 年不变价格。按不同年份的不变价格计算出来的工业总产值是不能直接对比的,需要进行换算。

另外,也可按净产值计算年增长(或下降)速度,计算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