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历史上,特别是解放后也做过一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工作,但是把环境保护事业当成全社会的任务提出还仅是十多年的事情。1973 年 8 月 5 日至 20 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根据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 会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做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从此环保事业被提上了工作议事日程,在全国逐步开展此项工作。并于 1978 年把“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纳入《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的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基础。1979 年 9 月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从而使环保工作走上了法律的轨道。1983 年底在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一是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环保建设的位置;二是确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战略方针,这是对“以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的新发展,是处理和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正确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建设指导思想逐步成熟的表现;三是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李鹏总理指出:“为什么要强调环境管理呢?一方面是我们国家还很穷,不可能拿出很多钱用到环境治理上来;另一方面确实是有许多事情只要通过管理就可以解决,就能见到实效”。总之,我们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通过管理去治理老的环境问题,预防新的环境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