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护

指采取立法、行政、经济、科学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乃至整个国土环境进行保护,使资源和生态平衡不遭受新的破坏,并使国土状况不断有所改善。

我国在过去的一段很长时间内,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注意得很不够,使得在某些地区原来有利于我们的自然生态遭受了破坏,有的甚至破坏得相当严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更为可怕的是,有些破坏仍在继续进行,个别地方愈演愈烈。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和预防国土资源再遭破坏。例如,由于我国森林和草原遭受严重破坏,使水土流失面积由原来 116 万平

方公里扩大到 150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六分之一。并且每年全

国损失土壤达 50 亿吨,带走了 4000 万吨的氮、磷、钾肥,相当于目前全国

每年化肥的总施用量;土地沙漠化面积由建国初期的 106 万平方公里,增加

到 126 万平方公里。再继续下去,有人估计甚至北京、沈阳等城市也有沙化的可能。正如某领导同志所说:“现在农村如果出现问题,很可能不是出在所有制上,而是出在对自然资源、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上。这种破坏是带有根本性的,如果不严加制止,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这一套政策所带来的效益,会有不少被抵销掉”。把问题提到了这样的高度,应该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总之,在对国土进行开发、利用时,不能忘掉保护和治理,四者之间相

辅相成,互相制约。处理得好,可使我国生态环境出现良性循环,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而健康地发展。

国土规划将作另章介绍,国土立法在前边任务中已有提及,在此不多赘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