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按地域范围将国土规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全国的国土规划,如我国 1987 年编制的《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就属于这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京津唐地区国土规划”, 范围涉及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北省的部分地区;“金沙江下游地区国土规划”,范围包括云南、四川两省的部分地区。

第三个层次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的国土规划。根据国务院 44 号文件的要求,1986 年各省、市、区都普遍开始着手编制本省、市、区的国土规划。

第四个层次是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一定地域的国土规划。这种规划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跨地、市、州的,如闽南三角地区,它涉及到泉州、漳州和厦门三市;第二种是以地、市、州为地域单元的,如“宜昌地域国土规划”,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国土规划”等;第三种是以县或跨县和乡的范围更小的国土规划,如北京市各郊区县的县域规划,吉林松花湖区的国土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