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封建婚姻制度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封建宗法制度和思想的统治,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奴役,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而妇女处在最底层。要使广大妇女得到彻底解放,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就必须首先打碎套在广大妇女身上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初期,颁布的仅有的几个大法之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千百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

1950 年 1 月,周恩来批准组成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为沈钧儒,副主任为刘景范、何香凝、彭泽民、邓颖超、史良、肖华。准备为即将制定的婚姻法实施进行宣传贯彻。3 月,政务院第 22 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起草的报告,经过讨论修改以后,4 月在毛主席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还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5 月,政务院第 32 次政务会议又批准法制委员会制定婚姻法施行细则及违犯婚姻法制裁办法的工作计划,以便于婚姻法顺利地贯彻执行。

由于婚姻法的实施,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封建压迫的旧家庭制度被逐步变革,平等和睦的新家庭在不断产生。大批新中国的男女,特别是深受封建制度压迫的妇女群众,得到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但是,封建主义的长期统治,在广大群众中形成的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清除的。根据婚姻法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许多地方仍有人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对此非法行为竟采取袖手旁观态度,或者有意纵容、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有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因此,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在农村,仍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危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鉴于上述严重情况, 1951 年 9 月政务院第 103 次政务会议讨论了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周恩来在讨论中说:公布婚姻法的时候,我们就估计到在贯彻执行中,会遇到种种阻碍。因为婚姻问题,中南区一年来就死了一万多人。周恩来说:妇女占人口的一半,解决她们的问题,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妇联的事,也是群众的事,也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对于婚姻法的执行,必须大张旗鼓地去做。会议根据周恩来的提议,决定由司法部、内务部、公安部、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署等单位派员会同全国妇联

组成几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

会议通过了周恩来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示中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曾受长期封建主义统治的社会中,婚姻法的执行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必须经过经常的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才能贯彻。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须把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于干部与人民的思想教育,当作相当长时期内经常的重大政治任务,并领导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机关并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通力合作,尽可能结合当地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中心工作切实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指示说:干部中若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各级司法机关与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事件时,必须严肃负责,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并应通过具体事例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批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表扬按婚姻法处理婚姻事件的典型例证,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严重案件,则应在群众中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举行公审,以便正确而全面地教育干部和教育人民。

1953 的 2 月,周恩来再次签署《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指示再次强调,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需要进行长期的、细致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同时也指出,对于极少数虐待、杀害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

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则须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

根据周恩来签署的指示,从 1953 年 3 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

地区和土改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了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 11 月政务院

第 193 次政务会议听取了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刘景范所作的总结报告。报告说,这次运动,首先在全国各地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典型试验,训练

了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印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及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广播、电影等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恶习,正确地处理了许多婚姻纠纷,有力地支持了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同时,报告中也指出,我国的封建势力虽然在政治上经济上已被打垮,但广大人民群众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则仍较普遍的存在着,因此, 贯彻婚姻法必须坚持长期不懈的教育方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人们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婚姻法的贯彻也就更加顺利,这样,广大妇女的地位也就不断提高,大批妇女走向社会,参加生产劳动,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并同男同志一样并肩管理国家的事务,擎起了社会主义“半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