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封建把头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工人当家做了主人,在工矿、交通、建筑、搬运、纺织等企业,开展了反对封建把头压迫剥削的民主改革运动。工人们纷纷要求人民政府废除在各行业中的封建把持制度。

尤其是在各地的码头装卸搬运事业中,历来为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封建势力所统治把持。他们多数是子孙世袭,家财万贯,有的开旅馆, 有的开货栈、澡堂、戏园、妓院;在城市有房产,在乡村有田地;有的娶几个小老婆。这些把头的婚丧嫁娶、满月、过寿、搬家、盖房,都要工人送礼, 以送礼多少来考察工人对他们忠诚与否。他们横行霸道,无恶不作,对搬运工人实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奴役,将搬运工人劳动收入的大部分(有的高达80%以上)占为己有,并经常强迫工人作无报酬的劳役,有的打骂工人,甚至家设法堂,私刑拷打工人,有的强奸工人妻女,逼死人命。对于客商货物, 则强行搬运,任意敲诈勒索,为所欲为,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1950 年 2 月 6 日,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命令,由各地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搬运公司,废除各地城市搬运事业中的封建把持制度。

周恩来极为重视这个关系广大工人彻底解放、维护工人切身利益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问题。他很快批示:“印发,并提交政务会议。”

政务院接连举行了两次政务会议讨论了这个问题和建议。并在 1950 年 3

月政务院第 26 次政务会议上作出决定,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的建议。

政务院的决定认为,各地搬运事业中存在的包工头、把头、脚行头等把持码头、勒索商旅,并对工人实行残酷剥削的情形,实为各地城市中最显著的封建残余制度,应当采取适当办法予以废除,以保护搬运工人生活,扫除货物流通的障碍,并便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事业。

经周恩来审阅并修改的这个决定规定:要废除搬运事业中封建恶霸势力,必须依靠搬运工人的觉悟和组织。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在进行此项工作时, 应首先帮助搬运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并巩固搬运工会的组织,以便依靠工人的支持与拥护建立统一的搬运公司;各有关的人民政府,应派得力干部担任搬运公司经理和副经理。规定要求各有关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团体讨论执行本决定的办法,井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执行。周恩来在讨论执行本决定的办法之后加上了“采取稳步进行”一句。

政务会议还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办法中对于废除封建把持制度,设立搬运公司,统一承揽搬运当地公私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的货物等有关问题,都规定了详细办法和具体政策。

周恩来在签发这个办法时,对于“在搬运工会应教育工人树立新的劳动态度,⋯⋯不得有偷盗、欺骗、勒索、敲诈、贪污、斗殴等情事⋯⋯。如有

以上情事发生,搬运公司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分,以至开除其工作”一条中的“如有以上情事发生,”之后,特别加上了“除因触犯法纪应由政府主管机关依法办理外”一句。这样就使违法者必须受到依法处理,而不仅仅只有行政上的处理了。犯法或犯错误就可以区别处理,不致混淆不清。

根据政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发出通令,废除在煤矿存在着的把头制度。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废除纺织企业中的“搜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