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康熙后期至雍正年间人口增长率的提高

康熙朝正如前述,由于劳动人民不堪沉重的赋役负担,大量逃亡,以及地方官吏对人丁溢额的多留少报,政府已不能掌握人丁和田地的实数,赋役的征收,也就失去了可靠的依据。为了改变这一情况,确保税收和获得劳动人手,于五十一年(1712 年)下达“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谕旨。次年(1713 年)又颁布诏令,对见在人丁的时间断限,作了明确规定:“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④。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虽然把丁税负担的总数固定下来,做到赋有定额,人民对新增人丁已再无隐匿的必要,但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仍然存在。清制:“凡载籍之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⑤。按规定,老丁开除以后,“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者顶补”⑥时间一长,由于“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其户势难完纳”①。再加上地方官吏徇私舞弊,相互挪移,“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见丁当丁;而甲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②,仍不能保证丁额不变和丁银收入的稳定。说明自古以来就实行的以田亩数和人丁数两重标准征税的办法, 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御史董之燧提出“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康熙五十五年(1716 年),先在广东试行,“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即“丁随地起”③。康熙末年(1722年),又在四川试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公私称便”④。雍正元年(1723 年),清世宗采纳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先从直隶开始正式颁布诏令,逐步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政策。

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的手续,是赋役制度上的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问题,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由于将丁银摊入地亩,这就使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废除,使广大农民摆脱了长期压在他们头上的丁银负担,他们已再无必要为逃避丁税而逃亡或隐漏,从而增加了政府户口统计的真实性。

康熙后期至雍正年间,官方统计的人丁及田地数字,一改康熙前、中期“停滞”的局面,而有了较显著的增长,见附表 10-11-20⑤。

康熙后期至雍正末年人丁及田地的增长,比康熙前、中期显著加快,人丁的年平均增长率由康熙前、中期的 1.6‰提高到 4.9‰,增加了 2 倍,田地也由 3.1‰提高到 7.2‰,增加了 1.3 倍。

康熙后期至雍正年间人口增长率的提高,还不能说是主要由于“滋生人

④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三,《户部·户口·编审》。

⑤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停编审》。

⑥ 《皇朝政典类纂》卷三○《户役》一《户口·丁中》。

①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一。

②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二《吁宪推广皇仁泽遍穷黎恩垂不朽事》。

③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丁随地起》。

④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丁随地起》。

⑤ 本表据《清圣祖实录》卷 7、231、235、240、244、248,《清世宗实录》卷 2、64、150。

丁 , 永 不 加 赋 ”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 因 为 在 康 熙 五 十 一 年

表 11-13

年度

丁数

推算口数

年平均增长率‰

田地(顷)

年平均增长率‰

康熙元年( 1662 )

19,203,233

76,812,932

以本年为基数

5,311,358

以本年为基数

四十六年( 1707 )

20,412,560

81,650,240

1.4

5,983,294

2.7

四十七年( 1708 )

21,621,324

86,485,296

2.6

6,211,321

3.4

四十八年( 1709 )

21,921,324

87,685,296

2.8

6,311,344

3.7

四十九年( 1710 )

23,312,236

93,248,944

4.3

6,631,132

4.6

五十年(1711 )

24,621,324

98,485,296

5.1

6,930,344

5.4

六十一年( 1722 )

25,763,498

103,053,992

4.9

8,510,992

7.9

雍正五年( 1727 )

十二年(1734 )

26,508,995

27,355,462

106,035,980

109,421,848

5.0

4.9

8,636,291

8,901,387

7.5

7.2

(1712 年)颁布此项命令的前一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已达 5.1‰,以后直至雍正末,只是基本上维持这一增长水平而已。

自“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令行以后,官僚豪绅地主在编审户籍之际, 常营私舞弊上下其手,将丁税转嫁到无权无势的贫苦人民身上,以致“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劳动人民“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①, 及至推行“摊丁入亩”,把丁银“摊入田粮内,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 皆非所乐”②,因而一开始实行即遭到地主阶级公开反对,提出所谓“地丁原属两项,似不应地上加丁”③,百端进行阻挠,使这一政策在全国的推广拖延了很长时期。虽然大多数省份陆续实行于雍正年间,但贵州省延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才得实行。山西省乾隆元年(1736 年)只在少数州县开始实行,由于“地土瘠薄”,粮轻丁重,丁银摊入地亩阻力更大,直到光绪五年

(1879 年)才最后完成①。至于清朝“龙兴之地”的盛京和吉林则先后迟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 年)及光绪九年(1883 年)始得实行②。其间经历雍、乾、嘉、道、咸、同、光七朝,延续达 160 年之久。正因为如此,“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及“摊丁入亩”的实行,并未能在促进人口增殖方面起立竿见影的效果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