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明代户口的新估计1.明代不在官方户口统计范围以内的人口

明代户籍制度,“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④。仍因袭元朝统治者配户当差的老办法, 把全国人民分成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不同类型的人户,分别隶属于中央各部,承担各自的差役。“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⑤。世代相承,不准改籍。而这些专业户是不在明政府官方户口统计的范围以内的。

  1. 军户

明代军户是世袭的,一人充军,世代相承,永远不能脱籍。军士的来源,

《明史》在总论兵制时指出:其取兵,有从征(诸将所部兵),有归附(诸降卒),有谪发(因罪被罚充军者),有垛集(征调民户为军)①。每一军户由长子充当卫所军队的士卒,叫“正军”,其余家庭成员如次子、三子等, 称为“贴军”或“军余”和“余丁”。正军死亡,余丁顶补。全家死亡,便从原籍勾族人顶充。

明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②,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下辖五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全国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根据这一卫所数,推算约有士兵一百八十余万人。后续有增置,到永乐年间,“共计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③。弘治十四年(1501 年), 户部左侍郎李孟阳说:“祖宗时,天下都司卫所属额官军二百七十余万”④, 可能即根据这一卫所数推算而得。

明初正军 270 余万,几占全国民户的四分之一。以平均每一军户 4.6 人⑤ 计,有 1,242 万人。《明会典》:“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占

② 《明英宗实录》卷四五。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④ 龙文彬:《明会要》卷五○。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① 《明史》卷九○《兵志》二。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③ 《明史》卷九○《兵志》二。

④ 《明孝宗实录》卷一八○。

⑤ 据民国《昆明县志》卷二引《云南通志》载军属舍余丁为正军人数的 3.6 倍推算。

民户四分之一的军户隶于兵部,不在布政司的户口统计之内。

  1. 匠户

明初仍因袭元制,将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凡作工匠,人皆隶于官,世守其业”。匠户另有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⑥。明代工匠分为“住坐”、“轮班”及“存留”三类。凡籍隶京师,就近当班者为“住坐”, 归内务府内官监管辖。洪武时“在京工匠凡五千余人”⑦;籍隶各行省,每三年一次赴京应役者为“轮班”,归工部管辖。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订定到京应役的轮班匠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⑧。留存本省地方官服役者为“留存”。匠户应役均以户为单位。

永乐时北京的住坐匠增至二万七千余人,到万历四十三年(1615 年)只存一万五千余名。明代住坐、轮班匠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万,以每户五口计, 则有一百二十五万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 年),明政府鉴于匠户的不断逃亡,改变征发工匠轮班服役制为出银代班制,但“以银代役”只变换一种剥削形式,并不能改变匠户的身份,且只限于轮班匠,建立在以封建劳役为特征的地位之上的匠籍,仍无改变。

  1. 灶户

制盐工业的直接生产者因用灶煎熬制盐,故称为“灶户”,多从民户中拨充或因罪发遣而来。这些专事制盐的灶户,一旦沦为灶籍,就要世代为灶, 不得随意改籍。洪武时,户部于全国主要产盐区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盐运司(又称转运司),另在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定盐井、五井设七个盐课提举司。盐运司及提举司下又设有分司、盐课司等管理机构。灶户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团”,相当于民户中的里甲。

明人谈迁记载:“景泰间(1450—1456 等),户部主事汪回显复课新旧盐井,共一千二百八十灶,一万五千三百八十八丁”①。嘉靖时(1522—1566 年),两淮盐区灶丁约三万有奇②。其他盐区虽不及两淮,但全国灶丁总人数, 当不少于十万。连同灶丁家属,灶户约五十万人左右。

  1. 僧道

明代僧道也享有“悉免其赋役”③的特权,为不影响封建国家的利益,洪武时对度牒入僧有严格限制。明代中期以后,政府为筹措粮饷或赈济灾民, 公开“给度牒鬻僧”④,在繁重赋役压榨下的劳动人民,也“多由避徭役而托于此”①,因而僧道人数与日俱僧。洪武五年(1372 年),时“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②。“成化十二年(1476 年),度僧一十万。

⑥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第二○《户部七·户口二》。

⑦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⑧ 《明史》卷一五一《严震直传》。

① 谈迁:《枣林杂俎》智集。

②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上。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明宪宗实录》卷二七。

① 《明经世文编》卷一二,王叔英:《资治策疏》。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七七。

成化二十二年(1486 年),度僧二十余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万, 共该五十余万。⋯⋯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不知其几何”③。说明僧道的总人数还要超过五十余万。万历年间(1573—1619 年),仅京师宛平一县,释道“二氏之居,已五百七十余所,⋯⋯其徒凡几万千”④。说明明代后期僧道人数是有增无减的。

  1. 奴婢

明代规定:“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⑤。但对其占有奴婢的数字也加以限制:“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 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⑥。弘治年间,这一规定已变成一纸空文。尚书屠滽说:“今勋戚家人,多者以百数,乖违旧制,殊非所宜”⑦。时“在京各驸马、皇亲及天下王府并王亲、仪宾之家畜养奴婢家人之类,比之旧制, 或多逾十倍”⑧。

一般官僚富豪之家,也广畜奴婢。早在宣德年间(1426—1435 年),江南苏松一带,“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男,或以威力强夺人子息”

⑨。至于破产农民被迫“鬻妻卖子,在在有之”⑩。江西豪右之家,并有藏匿

流移之人,以充家奴佃仆”者(11)

明代后期南北各地官绅富民之家,使用奴婢的现象更为普遍,北方如河南汝宁府(今河南汝南),“仕宦之家,僮仆成林”(12)。江南地区则“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①。松江府(今上海松江)大官僚徐阶“家奴多至数千”

②。苏州府嘉定县(今上海嘉定)“大家僮仆,多至万指”③。奴婢数量更不

可胜计。

  1. 蛋户、渔户、教坊户,丐户

明太祖时,“又设立蛋户、渔户、教坊等名色,禁锢敌国大臣之子孙妻女不与齐民齿。永乐将建文殉难诸臣之妻女尽发教坊司入平康院为妓”④。蛋户则为“居海艇中采珠”⑤的人户。丐户“相传逊国勋裔,故置之海边,摈不与四民伍。其男子辅蛙或隶令籍,婚丧之家,执使往役,或舁槥歌挽,岁时佳节,沿门奏乐乞酒食。其妇女习媒或为伴娘,嫁娶者倩以赞其妇”⑥。

以上“不与齐民齿”的蛋户、渔户、教坊,“摈不与四民伍”的丐户, 都在户部统计的户口之外。

③ 《明经世文编》卷七七,倪岳:《止给度疏》。

④ 《宛署杂记》,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1 年版,页 207。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

⑥ 《明会典》卷五二民政三引王圻:《通考》。

⑦ 《明孝宗实录》卷一一七。

⑧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⑨ 《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

⑩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三。

①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一二、卷五。

②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一二、卷五。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江南》八。

④ [明]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上。

⑤ [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六。

⑥ [明]殷聘尹:《外冈志》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