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年间社会经济的恢复与人口的猛增
清统治者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权,吸取汉族封建统治者的经验,实行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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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流移垦荒顺治元年(1644 年),首先在山东“以荒地无主者, 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②。六年(1649 年),又令:“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 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③;又“州县以上官考成,以劝垦多寡,催督勤惰为殿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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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清朝入关后,即规定“派征钱粮,俱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间加增尽行蠲免”⑤;“如有官吏蒙■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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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匠籍制度顺治二年(1645 年),宣布废除匠籍制度,“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使手工业者从世袭匠籍制度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的身份地位,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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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停止圈地清政府为缓和因圈地而激化了的民族和阶级矛盾,顺治四年(1647 年)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
⑦;八年(1651 年)又下令:“将前圈地土,尽数退还原主”⑧,另以山海关、张家口等处旷土换补给旗人⑨。
- 严令人丁编审,改革赋役制度清政府针对当时流民遍野和户籍脱漏
⑨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刘余谟:《垦荒兴屯疏》。
⑩ 屈大钧:《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二。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七。
③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④ 《清朝通典》卷一《食货》一。
⑤ 《清世祖实录》卷一○八。
⑥ 王先谦:《东华录》顺治朝卷一。
⑦ 《清世祖实录》卷三一。
⑧ 《清世祖实录》卷五三。
⑨ 光绪《畿辅通志》卷一《诏谕》,康熙八年六月。
的严重情况,严令人丁编审。规定各级官员凡审增人丁者,给予奖励,“隐匿不报”或“不照限题报者”,均“依律治罪”①。顺治十四年(1657 年), 按万历则例,颁发《赋役全书》,使其“条贯井然”;另立“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立“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使与《赋役全书》相表里”②。
清统治者的上述措施,使遭受战争严重破坏了的社会经济慢慢地得到复苏,大批流民回到土地上来,安心于农业生产,重新成为封建国家的版籍之民,荒芜了的耕地也重新得到了开发,人口与土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见表 10-11-18③:
表 11-11
年度 |
丁教 |
口数 |
年平均增长率‰ |
田地(顷) |
年平均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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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八年( 1651 年) |
10,633,326 |
42,533,304 |
以本年为基数 |
2,908,585 |
以本年为基数 |
九年( 1652 ) |
14,483,858 |
57,935,432 |
362.1 |
4,033,925 |
386.9 |
十三年( 1656 ) |
15,412,776 |
61,651,104 |
77.1 |
4,781,860 |
104.5 |
十四年( 1657 ) |
18,611,996 |
74,447,984 |
97.8 |
4,960,398 |
93.0 |
十六年( 1659 ) |
19,008,913 |
76,035,652 |
75.3 |
5,142,022 |
78.5 |
十八年( 1661 ) |
19,137,652 |
76,550,608 |
60.5 |
5,265,028 |
61.1 |
从顺治八年(1651 年)至十八年(1661 年)的短短十年间,人口增加了34,017,304 人,耕地增加了 2,356,443 顷,增长达 80%以上,年平均增长率也在 60‰以上,迅速赶上并超过了明嘉靖时人口与耕地的 20%以上④, 其回升的速度是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