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宗壬子籍户,人口略有增加
乙未籍户后,北方人民要向政府承担丝料、包银等科差,加上军户的签发,军马的拘括,“征求需索,民不堪命”④,不得不“借贾人银以偿官,息
①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四二《赵思恭神道碑》。
② 《元史》卷二《太宗纪》。
③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
④ 《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户口条画》引甲午年(1234 年)窝阔台圣旨。
⑤ 《元史》卷一五六《董文炳传》。
⑥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祥传》。
① 《元史》卷二《太宗纪》。
② 李俊民:《庄靖先生文集》卷八《泽州图记》。
③ 《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
④ 《元史类》卷五八,李谦:《张文谦神道碑》。
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⑤,被迫弃家逃亡。如邢州(今河北邢台)启昔礼、把带二答剌罕分地“日减月削,才五、七百户”⑥。不及太宗丙申年(1236 年)初封时 14,087 户的二十分之一。宪宗二年(壬子年1252 年),下令对民户“从新再行抄数”⑦,“视乙未之数增二十余万户”⑧。所称“乙未之数”当系指太宗七年下诏籍户,八年完成编籍以后的数字,即在 110 余万的基础上,又增 20 万,则宪宗二年实有人户当在 130 万。
壬子籍户时,抄籍地区扩大及太宗乙未未经抄数或抄数未尽的河南、陕西、辽东西等地区,而这些地区诸府路户籍数即占 177,616 户①,所谓“增二十余万户”主要在此。其中东京(今辽宁辽阳)仅得户 3,708②。而三十七年前,太祖十年(1215 年)木华黎裨将萧也先平定东京时,得“户十万八千”③。壬子年仅剩下二十九分之一,兵燹之后,户口凋残的局面仍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