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府
唐代于道制外,又有府制。府分为三种:
- 都督府 设于国内要地。都督之制,源于曹魏,为专理军事而设, 晋代以后始兼任刺史,北周改称总管,唐初因之。武德七年(624 年),复称都督。贞观十三年(639 年),全国有都督府四十一,分统除近畿九州以外的全国州县。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廪,总判府事”
⑤,即兼理民政,其所在之州称都督府,兼辖邻近各州则称为支郡。景云初(710
年),并省诸都督府为二十四,后一度罢废。开元十七年(729 年),复增置至四十。以潞、益、并、荆、扬五州为大都督。另中都督府十五,下都督府二十。其中负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府州者二十二,在都督府内“别置经略使”⑥,以处理该府所辖羁縻府州的民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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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护府 设于沿边诸道,用以统辖少数民族。都护之制本源于西汉。太宗贞观十四年(640 年)平高昌后,始建安西都护府于交河城。后陆续建置。至中宗时,有北庭、安西两大都护府,统天山南、北路及中亚一带, 属陇右道;单于、安北两大都护府,分统漠南、北,属关内道;安东上都护府统高句丽、百济故地,属河北道;安南中都护府统海南诸国,属岭南道, 分统各少数民族的羁縻府州。除以上六都护府外,陇右道别有濛池、昆陵二都护府,剑南道别有保宁都护府,其都护一职均由当地土酋充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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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和行在所置府 唐时有五都。为提高京都地位以示区别于常州,升中京长安所在雍州为上都京兆府,东都洛阳所在洛州为河南府,北都太原所在并州为太原府,西都凤翔所在岐州为凤翔府,南京江陵所在荆州为江陵府。又对皇帝驻跸之地亦升为府。如升蒲州为河中府,华州为兴德府, 陕州为兴唐府,益州为成都府,梁州为兴元府。终唐之世,计有府十。诸京及诸府皆置尹以主其事。唐代府虽为数不多,却开了后世府制的先河,对后来地方制度发生重要的影响。
初唐地方行政制度仍因隋之旧,只是把郡复改为州。当时为安置前来归附的地方割据势力,于其地析置州、县,州数分割浸多,较之隋末增加数倍。贞观十三年(639 年)经大力省并之后,共得府、州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②。又唐代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另有羁縻府、州的设置。贞观至开元间为数达八百五十有六,几布满边境各地,西方甚至远及波斯。
唐代诸州因地位的重要与否而有高下之分,近京师的州列等最高,称为四辅(华、同、岐、蒲四州),其次为六雄(郑、陕、汴、绛、怀、魏六州),
④ [南宋]洪迈:《容斋三笔》唐观察使。
⑤ 《续通典》卷三六《职官》一四。
⑥ 《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
① 《新唐书·地理志》关内道有镇北大都护府,岭南道有峰州都护府。据童书业《中国疆域沿革史略》考订,前者疑系安北大都护府之易名,后者或为峰州都督府之误。
② 《唐会要》云:凡天下三百六十州,乃将贞观十四年(640 年)平高昌后所增二州计算在内。
再次为十望(宋、亳、滑、许、汝、晋、洺、虢、卫、相十州),十紧(秦、延、泾、隰、陇、汾、隰、慈、唐、邓十州),又次则因户数多寡而有上、中、中下之别,计分为七等①。州置刺史以辖州事,刺史品位的高低也因诸州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别。诸县置县令。县也分赤县(京都所理)、畿县(京都所统)、望、紧,及以户数多少而分为上、中、中下共七等。类似的划分以后一直沿用到清代。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府州由中央政府任命当地民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等官,他们要对中央负责,执行中央政令,其军队也必须服从中央调度, 对于羁縻府州内部的行政,中央很少过问,地方贡赋不入国库,享有较充分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