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十八省、三直辖市和蒙古、西藏两地方
1928 年以后的国民党政府时期,迁都南京,又废诸道,改为省、县二级制。特别区改称为省。热河、察哈尔、绥远仍沿用原名,川边特别区则改称西康省。另分甘肃的宁夏道八县,以及西套蒙古阿拉善、额济纳二旗地,建宁夏省;分甘肃的西宁道及青海地方为青海省。直隶(及京兆)和奉天则分别改称河北、辽宁省。合为二十八省。除南京、上海外,又于 1928 年至 1929 年间新置北平、天津、西安、青岛为六院辖市(直属于中央政府行政院)。1930 年复改南京、西安、青岛为省辖市。省、市的长官分别为省长、市长。除二十八省、三直辖市外,别有威海卫及东省二特别区,这是收回威海卫英租借地及中东铁路附属地所设立。另外,蒙古及西藏仍保留其原有制度,但改称为地方。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迁都重庆,增设重庆为院辖市。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东北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九省,台湾省重新归还祖国,外蒙古独立,又恢复南京、西安、青岛为院辖市,另新增沈阳、哈尔滨、大连、汉口、广州等院辖市,全国共有三十五省,十二院辖市,一地方。
县由县长领导,其建置随着各地区的发展逐渐增多,后以省制区划过大, 统治指挥不便,1932 年以后又陆续在省以下分设若干“行政督察区”(简称专区),设行政督察专员(简称专员)领导,其机构名称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每专区辖若干县,其辖区范围较过去的道为小。1938 年时,已在十五个省设置一百四十二个专区,1947 年增至二百零九个,它只是省的派出机构, 并非一级行政单位。
1947 年全国共有二千零一十六个县,以及包括设局、旗等县级单位一百七十三个,合计为二千一百八十九个。县以下设区,区以下设乡。区是县的派出单位。其行政机构称区公所、乡公所,分别由区长、乡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