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构成

在日常谈判中,不难发现有时因谈判者不同,即使是同类合同,其谈判过程也不一样,而同类交易合同的格式也会因国别、地区、厂商不同而各异。应该承认,这种相异性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谈判者不能因为存在“相异性” 而破坏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合同条款的构成不是随意性的,而是有一定规律的。

旨先,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传合同公约》规定:一个肯定的发盘(offer) 具有三个明确的条件,即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当买卖双方就这三点达戌一致时,即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无论是以电话、电传、信函,还是以别种契约的形式,一经双方认可,合同即已成立,交易即可行。由此我们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最基本构成,应具有合同标的条款、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货物交付条款等条款。当然,合同应尽可能周详、明确、肯定(Complete,Clear, Definite),条款要尽可能完整。

其次,为了对国际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有所预防,除了法定的基本条款外,人们还经常拟订一些较常用的预防性条款作补充,如:免权、免责、不可预见、不可抗拒、财产清理、仲裁等条款,用以处理伪造、剽窃等引起的纠纷,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双方的责任、义务的变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第三,条款中应包括签约双方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要求,如“长期供应备件”、“原材料、零备件、设备制造国产化“、“共同销售”、“共同开发新产品”、“联合制造设备”等要求,以及符合所在国特殊规定的要求。

具体来说,涉外商务合同条款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