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明确严谨
在合同条款中用词造句要明确,专业、法律方面的术语及其表达方式应力求标准、规范。若无统一与标准的说法,则应通过反复商洽,使得双方共同理解后,采用双方一致同意的文字描述。如果合同中用词合混不清或模棱两可,以及存在各种漏洞,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香港有一个商人购买一值旧房子准备拆除后改建成新的大楼,整个合同谈判很顺利,买卖双方都签了字。然而,合同中却没有对卖主搬出旧房子的最后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买主花了一大笔钱作建房的准备,却因卖主迟迟不肯搬出旧房子而不能动工。买主遂向法院起诉,然而旷日持久的诉讼并没有让买主看到有利的结果,再加上债主又连连逼债,使买主损失惨重,结果买主走头无路, 跳楼自杀。又如,上海一家公司与美商在合同中订立了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 它规定,“一旦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或通过诉诸法院解决。”其实这种用词很不严谨,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含混的用词是不当的,因为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选择仲裁意味排除诉讼,如果两者并列,则为无效条款。不幸的是, 在合同的执行中亚方发生了纠纷,美商聘请的美国律师抓住了这个不当用词,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指出这条条款是无效的,当中方接到传票后,感到十分意外。这样一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美商占据了主动,而我方则相当被动。这种现象在我们的对外商务活动中多次发生,难道还不应该引起高度的警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