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Subject Matter)

表面看来,标的是交易中客观存在的,并不属于谈判的问题。可是不少事实告诫人们,虽然标的只是陈述交易的内容,但存在个“货真价实”的标准问题,因而标的条款一定要拟得明确、完整和确切。

标的条款应包括完整的、通行的名称,数量与质量,产地与出厂时间。

**数量(Quantity)**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数量单位不能用中间性的名称, 如:套、批、某月的需求量等中间性单位名称。因为中间性名称容易引起纠纷,卖方用这种方法作价,可使买方处在被动地位,在发生货物短缺时难以索赔。

**质量(Quality)**合同条款中的质量在描述时通常应该包括“过去、现在、将来”所做工作的结果。若是货物,过去即指设计、造型、用材的要求; 现在即指性能、外观;将来即指寿命、潜在缺陷等。若是工程或服务,过去, 即为设计或工作态度,今天即为工程的性能与效果;明天即有关的隐患或者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