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Clause of lndemnity)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违约事件是屡见不鲜的,为了排除这些消极的问题, 人们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法律上,对违约又作了分类,分成有责与免责。除了可免责的违约原因外,其它均要追究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21 条与《买卖统一法》第 73 条作了如下规定:“如一方证明不履约是由于意志以外的阻碍造成的,并且他有理由证明此属不能预测,又未在签订时采取对策,所以在这种不能预防或克服的事实造成了后果的情况下,他可以对其任何义务均不负责任”。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列出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法律概念作免责请求的依据。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趋向,我国综合了大陆法系与前苏联等国规定承认的“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并重在对天灾作原则性的规定。

在免责条款中,应该摈弃罢工、破产、财政的依法律冻结等政治和经营因素,坚持自然灾害和一定范围的社会事件下的免责。在条文上不要过于细致地罗列清单,要按有法律依据的定义来拟制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 除了免贡外,可履约的部分是否也停止履行?事件延长的期限允许多久?是否撤销合同?以及合同撤销的程序和债务清理的原则均应在条文中规定下来。通常,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仅“通告”即可,但对过去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公正清理,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所谓“不可抗力”的免责仅对正要履行或未来应履行的义务免责,而不管辖已履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