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应备件条款(Clause of Long-term Supp1y ofspare Parts)

按罗马公约第 85 条规定,卖方提此条款,属于卖方对买方提的限制作条件,但作为买方可以提。因此不少买方出于自己生产稳定性的需要,希望卖方承担长期供应备件的义务,尤其鉴于有些发达国家的商人借机抬高备件价格,赚大钱,买方作为预防性措施,在购买主机或生产线时,同时提出这个要求,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这项条款的构成包括:供应的期限、价格条件,意外因素下调整的权力与方式。

期限是义务轻重的尺度。在作此条款谈判时,卖方会要求有个期限,3 年,5 年等。这样做,一方面固定了买方的采购义务,另一方面也便于卖方安排生产和估计成本。

价格与期限有关,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价格才能估计。因此,备件长期供应时,就出现了在某段时间内“可按主合同所带备件价格计算,而在此之后,则按当时市场上可比的优惠价计算”的说法。这里有“可比”的问题, 应该让卖方在合同的清单中列出“细目单价”,这样,以后才可判定是合同原价,还是“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此条款还应规定,当环境或企业本身发生变化,使义务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