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化条款(Clause of Nationalization)

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买方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市场、要求发达国家的卖方帮助自己实现生产国产化的一种做法。虽然这个要求对卖方来说有所损失,但诱人的市场促使卖方不得不作某些让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接触中,此条款已大量运用。

国产化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材料, (2)零部件,(3)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这三个方面在合同条款中有不同的写法。

原材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告诉初级原材料的配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测试或鉴定国产同类材料,以及要求协作研究,寻找替代材料;卖方当然要区别对待这些原材料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分清产权归属,以避免侵权之扰。此外还要分析有关费用与所涉及合同的关系。

零部件:买方可以在常规资料的范围以外,要求提供零部件的加工图纸, 加工方法,取料标准:卖方也可以以“外购”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

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买方可以要求提供设备制造图纸、技术服务, 以及技术保证水平。这种情况要详细订明图纸的规范,加工件与组装件的质量保证、总装调试的程序,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等等。作为卖方可以向买方提出、加工场地环境的要求,加工件的品质验收、关键部件的供应、买方加工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减少自己的风险。

由于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仪器品种繁多,因此国产化条款应注意国产化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下子要求过多。“国产化”作为谈判的武器,既有攻击性亦有预防性,所以,作为业务人员不应怀疑“国产化”要求的可行性。一个精明的业务谈判人员应该抓住有价值、有前途的部件来讨论“国产化”条款,并把它写入合同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