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呼应

能否做到前后呼应是合同条款谈判和撰写的一项基本功。所谓前后呼应,是指条款的行文与相关的条款、与合同附件中所列条件、与价格谈判的条件相呼应,与整体谈判的进程相呼应。通常这种呼应体现为一致性,互补性和协调性。

一致性(Conformity),是指在相关联的条款或技术附件的描述中, 对多次提到的规定前后必须一致。如验收条款,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若责任在卖方,则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而技术附件中可能订为:“一次验收不合格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若责任在卖方,则买方不支付卖方技术指导费。” 这样“一切费用”与“技术指导费”就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因此,涉及同一问题的条文含义应完全一致。

互补性(Coordination),是指从合同撰写的角度来看,条款之间本 身是有相互补充的。如,技术附件与合同条款就有个相互引证,相互参考, 既互补又相依的关系,这在谈判中绝对不能忽视。如合同中“检验标准”的

规定,在其它条款中一般不涉及,仅仅在“检验条款”和“标准条款”中加以描述,而在谈判中常常会因为合同结构的改动,或因标准难以确定而搁置谈判。日后再谈这些规定时,却会因为时间、背景的变异,双方各自地位的变化而变得更难取得一致意见。又如“罚款”的结算,合同上讲“见附件”, 而附件又写为“见合同某条”,实际上两边落空,这样就谈不上互补性了。还有一种互补形式是体现在价格条件上,是合同条款的写法往往要随价格在合同中的位置变化而变化。如果通过价格谈判所获的“条件”不是以数字形式,而是以文字形式描述时,条款的谈判就更不可大意,应注意与全文各处的互补。

协调性(Coherence),即使存在人手或时间的限制,条款谈判的进度也应与价格谈判和技术附件的谈判相协调。合同条款的主条款是对价格、技术附件的主体精神的集中反映,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应。在某一条款的谈判对价格和技术附件的谈判有保护作用时,应等到价格和技术附件谈判结束后再结束该条款的谈判。通常,纯法律性、程序性的条款可以先谈判,而有关价格、技术保证方面的条款应注意与有关条款的谈判协调,要争取利用“时机” 压力,获得尽可能完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