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产品的单位成数量计算的方式

提成费按照所制造的每件产品、每单位重量(每吨或每公斤)或每单位体积(每加仑或每升)或其它相称单位(功率、马力)等,计算固定的使用费。因此,又称为“固定提成”。

例如,法国雷诺公司与日本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每装配一辆汽车支付 25 美元;美国威斯康星制铝公司出售生产维生素丁的技术,商定

每生产一百万单位的维生素丁支付 10 美分。

这种提成方式的特点是,只凭每单位产品付给规定的金额,这个金额不随成本、价格和币值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技术许可方只需了解技术被许可方的总产量。只要被技术许可方进行生产,技术许可方就能确保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且生产量越大,获得的收益也越多。由于技术被许可方的产品数量与技术许可方的收益直接相关联,因此,技术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协助就显得比较积极主动。

但是,使用这种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谨慎地确定提成的单位金额,防止技术许可方将其所提供的零部件或中间产品或原材料部分包括在技术接受方的产量中,也要防止将与技术无关的其它来源的技术所形成的增加产量部分笼统地包括在产量中,换言之,应将这两因素导致的产量增加部分从总产量中扣除。

第二,要确切规定单位产品的衡量标准,即选择最能代表一项产品生产量的主要指标,如氮肥,既可按吨,也可按产品中的含氮量折成标准吨。

第三,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不允许根据产量计算提成费,而要求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成果的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也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得多时,才允许

按每一单位产品计算提成费。

第四,为防止被许可方将引进技术不运用到生产中去,比如出于垄断技术,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把该项技术买断,或将该项技术用于其他非经济目的,为此,技术许可方应在协议中规定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固定提成可随产量变化而滑动。如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销售每台合同产品应向许可方支付 1000 美元,如在合同期内受让方制造的合

同产品的总数量超过了 300 台,从 301 台到 400 台,每台提成费为 900 美元;

从 401 台到 600 台,每台提成费为 850 美元;在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提成费的

支付达到 600 台时,受让方即不再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