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利润为基础的计算方式

是指按被许可方使用引进技术所获得的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 从理论上讲,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被许可方利用引

进技术所创造的新增利润,才是引进技术的本身所创造的。

但是,这对于许可方可能是不利的,因为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初期往往因为技术不熟练,市场未打开等因素,不得不薄利推销,甚至亏本出售,这样就可能无利润可获,或获利甚微。许可方在此情况下就无法提取使用费。此外,按利润提成有一些实际困难,主要是对利润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企业对实际利润的公开程度不同,要准确掌握被许可方的实际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故技术贸易中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的十分罕见。除非许可方直接参与被许可方企业的管理,对获利的前景极为乐观。否则,许可方一般不会接受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