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付的方式及其利弊

总付指技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由技术被许可方一次或分期付清。如一次付清,支付时间可确定。如协议达成时,则可在其后一定时间内进行;如分期支付,则可接协议执行的进度,如资料交付,产品开始生产等时刻,分若干批次付清。后者亦称“里程碑”式支付方式。

总付方式是双方达成协议时谈妥的,不随技术被许可方收益多寡而变动,不论被许可方其利用引进技术的效果如何,规定的金额都得照付。因此, 技术被许可方承担了引进技术是否合适的全部风险,而技术许可方的收益有确定的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使用总付方式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当技术可以立即全部转移,而且技术被许可方能够立即全部予以吸收。

第二,非尖端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技术被许可方不需要技术许可方不断提供有关技术进步或产品推销方面的技术情报,也不需要技术许可方不断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

第三,技术被许可方有较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技术许可方的依赖。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采用总付方式可以说是十分妥善的。

但是,总付方式对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各有利弊,对技术许可方的有利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技术许可方的收入稳定,不受技术按许可方的生产或销售量变化的影响,能确保获得固定的技术使用费收益;

第二,可以避免大量的查帐、审核等繁琐工作。

不利的方面是不能分享技术被许可方采用之后因销售量的增加而获得的额外利益。

总付对被许可方则弊多利少,有利的是:较快地摆脱对许可方的依赖, 避免因货币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支付风险等。但不利的因素远较有利的方面多。

第一,被许可方在利用引进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之前就要付出大批使用费,影响被许可方资金周转。如需向银行筹措这笔费用,则需支付融资费用和利息,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第二,总付方式产生类似一笔销售或购买行为的财务效果。支付使用费之后,一切技术效果和市场变动的风险全部落到被许可方身上;

第三,被许可方不能继续从许可方得到新的技术情报和技术协助,即使合同规定许可方应承担此项义务,也会因被许可方的生产和销售效果与许可方收益没有直接关系,使得许可方可以不必尽心尽力。

由于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或审查合同等手段。对使用总付方式加以限制。限制方式有如下几种:

1、总付金额必须是事先根据预定的产品销售额决定的,并且销售额应当

是在该部门或该产品所规定的最高金额以内,而且应分期支付许可费,如印度政府就有这样的规定。

2、有条件地采用总付方式。如新西兰政府规定,一次总付的合同通常不予批准,除非它能表明这种支付方式是完全合理的。

3、完全拒绝使用总付方式。如斯里兰卡政府明文规定,列有总付方式的合同不予批准。

4、限定总付方式的使用范围。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取得专利权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技术服务与协助时,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对于用于消费品和一般原料的生产,或用于机器、设备和其它资本货物的专利、商标许可或专有技术许可,则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