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期限的谈判

在提成率和提成费计算基础确定以后,提成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使用费的高低。提成年限越长,使用费就越高。因此,被许可方应力争较短的提成期限。一般提成期限有三种规定方式,即较合同期限短,或等于合同期限,

或长于合同期限。绝大多数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合同中,提成期限较合同期限短,其理由是,使甩费作为被许可方利润的一种分配方法,在使用费金额或提成比率不变的情况下,许可方在技术接受方利润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 出现利润分配不合理状况,如销售的使用费比率为 6%,产品销售价格为 5 美元/公斤,技术接受方利润为 1.5 美元,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利润中所占的份额为 20%。但当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利润为 0.5 美元时,许可方使用费在被许可方利润中所占的份额却有 60%。这种情况表明,当利润率低时,收入分配有利于许可方。为了防止这种不利的分配情况,技术使用费应推迟到盈利较高时再支付。一般来说,在引进技术的最初年份,被许可方的利润率是较低的,所以支付技术使用费应在引进技术投产后三、四年开始,直到协议期限终了,这也进一步表明合理的提成期限应比协议期短。

如果许可方不能接受这种提成期限,其变通的办法可以采用在协议初期规定较低的使用费比率,在盈利多的后期规定较高的使用费比率;或者采用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方式,由被许可方先支付少量入门费,然后再接上述办法支付提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