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谈判

目前,不少人喜欢用一个标准文本去谈判,但要注意:任何合同都有通用与专用之分,印成标准文本后,某些专用条款也通用化了,这就要注意如何才能客观地反映每一项国际商务活动的个性,否则,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价格条件、不同技术条件、不同交易条件的合同,用不加区别的通用语言去表述,合同就不能有效地保证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在如何构成合同条文方面,谈判者既要套用通用的范本条款,也应针对某笔特殊交易设计特殊条款。条文多不一定就是好的,条文少也不一定是坏的。关键在条文的取舍、遣词造句是否适合交易的特性,是否正确反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俗话讲,合同条文的谈判是在打“笔墨官司”,此话不错,只是这种谈判不仅仅限于笔墨上,而且在笔墨的后面反映了双方经济利益。所以,不少

商人不惜比重金请律师出面来“代打官司”,足见其价值之所在。合同条款的谈判应注意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