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条款(Clause of Warranty)

尽管校国际惯例和成文法的一般原则,买卖双方一旦交易成立,即会自动给予或获得某些保证,但鉴于“合同”在各方面事务中具有优光性,尤其在处理争端中合同具有“第一法律”的含义,因此,在合同中写明“保证” 一定会有益于双方。

“保证”条款的庄严性,体现在具体明确,凡夸大其词的笼统的保证多不可信,于己于人均不利。作为一个专门订立的条款,明确签约双方应保证的事项有其必要性。传统的保证条款基本上只是处理货物的保证期的计算, 保证的条件,保证期内货物的修理,更换的办法等。但在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项目中,保证条款更加突出了“买方条款”的色彩,体现了买方要求卖方对“支付”义务予以充分的保证。如:“资料交付要准时,资料书写要正确, 文字印刷要清晰可读且符合卖方实际应用的水平”等;货物要求“设计合理, 取材精良,加工优质”,或“设备造型合理,没有隐藏的缺陷”;对转让技术要求其“先进通用,符合现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且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 对服务要求“培训买方人员掌握转让技术,使其具有独立使用技术和设备、维护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线、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卖方专家指导正确, 协助买方按时投产,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计水平”等等。

不过,作保证的人不能凭空保证,而应合理明确地体现保证的前提与条件。当然,作为买方要求保证的前提是有力的,那就是“支付”,而卖方做出相应保证也是应该的,在允诺“应该”的同时可以声明保证的必要性及提出合乎情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培训效果要考虑实习生的素质,没有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又如:技术指导的效果与买方的业务人员能否听取意见有关,如果不听从指导则无从保证。再如:技术能否保证掌握与工艺条件、环境条件有关,与生产用的材料及生产的人有关,如果环境不符合要求,材料质地也不能满足,人员素质和水平也不够,那么卖方单方面作保证是不可能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条件要提得合情合理, 如提得超过自己正常生产水平或同行业水平也不对,这样做,一则使买方负担加重并引起对方反感降低自己的信誉,二则也不能体现真实的技术水平, 反过来就会影响合同的谈判,于自己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