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实用

**所谓“公正”即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义务要均衡。**正如不少行家所说:“真正好的合同是均衡的合同,是双方满意的合同。”要做到公正, 必须用合同条款中的“文字和条件”来体现的。文字与条件相比,条件是关键,文字是手法。在条文中常常是利用“互相”的字眼,或采用“对称”的写法。例如:“互相保守对方的秘密;”“互相享受对方改进后的技术等等”。又如:“买方将负责⋯⋯;卖方将负责⋯⋯”等。这种文字手法在合同中是成句成段地运用的,但体现公正性的根本问题关键在于实质性的条件是否平衡。有的段、章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平衡,而有的则不能。如买方有支付的义务,因此,支付的条款主要是限制买方,对卖方仅是程序性的限制——支付凭证的准备。对卖方来说虽有一定的负担,但对任何诚实的卖主,这都不成问题,这一点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平衡。反过来,“保证条款”也只能是卖方的表态,虽然可以根据某些前提条件来要求买方,但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限制。在涉外商务谈判中,有些律师常常喜欢玩弄字面上的平衡,而无实质内容, 这需要我国的业务人员小心甄别。总的来说,公正的合同条文是卖方能及时、安全地收汇,买方能按时、按质、按量地收货的法律保证,只有当双方均感到安全时,才有公正可言。有时在合同中一方故意设有陷阱,而另一方谈判者却不知觉,那么,作为公正的合同,就应列有补救的条文,就是让第三者检验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所谓“实用”就是条件实惠,文字实用,执行实际。**有的合同,条文 写得很复杂、但是大多数是花架子,不实用。比如:在合同条款上写了“可靠性达××指标”,“可提供一切先进技术”等等条件,而实际上,“×× 指标”如何测试?在生产上很难做到的。而且如要真的去测试,就需要大量时间、资金和一套十分昂贵的设备。这种属于经验性的数据,指标过高或无法立刻验证,写得再多也无用。再如,有的条文写了“可以进一步提供卖方的新技术,但费用需另议”,听起来很大方,但实际也是花架子。只有订出

的合同条文实际、实用、实惠,文字不晦涩,其条件可执行,这样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才顺当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