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斟句酌
在合同的总体框架确定以后,每个条文就要字字句句逐一推敲了。
**第一,撰写的句子要明达,用字要准确,应力图摈弃任何误会的可能。**有的外国律师喜欢用法律式的造句,即一连串的先决条件才能托出一个可能的结果。这应是个好习惯,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由于语言方面的不同, 重迭的定梧、从语往往使得合同的译文难以一一对应于原句,正是这种理解和文法上的差异,往往会给日后的合同履行带来纠纷,并在仲裁时有空子可钻。因此,应坚持由我方为主起草英文的合同文本,可以保持主动权。如对方坚持由他起草文书,那么谈判者应该在外国律师的“文字进攻”前,坚持要求“句子简明”,“简化重句”,凡是不理解的字句,均要一一查对,如一时无法准确转译时,则应主动要求换字句,绝对不能顾及面子而轻易放过。有的谈判者太顾及面子,怕人家认为自己外语水平差而不懂装懂,采用那些外行或不确切的字句,这样做,只会影响合同条款的公正与公平,到头来自食爱面子带来的苦果。
**第二,当涉及术语较多时,应注意由双方共同确认其含义,使每个词都能准确表达双方的意愿。**如:“验收与检验”,“合同目标与考核目标”等,词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阶段性的差别,不明其含义很容易发生纠纷。对此,可采用术语解释的形式,将所有的重要经济技术术语及双方的习惯用语予以明确的定义。
**第三,合同条款用词要一致。无论合同条款的多寡,技术附件的繁 简,**对同一事件,同一术语要一致。有的外商也许出于习惯,或出于语言表 达方式的需要,常把同一事物在合同中用不同的词来描述,这样虽然谈判双方通过一番讨论,双方都能理解,但是一旦在履行时换人执行,就会因理解不同而出现争执。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很简单,只要用词一致就可以了,合同的用词不是写小说,过分的花哨,对自己对他人都没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