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与技术的出口

按《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获准经营贸易业者,都可进行成套设备出口的业务。海外建筑往往伴随器材出口,故亦按成套设备出口处理。

接受订货者应在接受订货前 20 天向成套设备出口协会会长进行申报,递交的文件包括投标公告、事业计划、投标邀请书、同制造商签订的供货合同等。商工部长根据设备情况征求建设部长和劳动部长的同意,进行可行性研

究后进行审批。如成套设备出口商须从第三国购买部分机械、装备及器材时, 须向该成套设备出口批准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