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引进流动资金的申请

凡获准在韩国建立的分公司,如每年从总公司或其他非居住者取得 1 万美元以上流动资金,

须获得韩国银行的批准。如金额低于 1 万美元,只要每季度向韩国银行提交报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