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手续

按《外资引进法》规定,外国人如欲在韩国进行直接投资,应办理下列手续,并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

第一,申请许可。外商如欲获准直接投资,应向财政部递交申请书,并附上下列文件:

  1. 投资计划说明书;

  2. 合资协议或证明申请人将认购股票或股份的文件;

  3. 受权代理的证明(仅指由代理人进行申请时);

  4. 发行股票或股份的企业必须公开本企业的章程(仅指法人);

  5. 国籍证明(仅增加投资的外商不包括在内);

  6. 外资的类别;

  7. 申请者如欲获税收优惠(所得税、公司税、购置税、财产税等),应在申请投资的同时申请免税,列明拟免税的种类、期限和标准。

第二,审查申请。财政部长接到申请后,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研究。在这阶段,财政部长一般要征询有关部的意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审查申请时,要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 所需的外资额;

  2. 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3. 生产能力;

  4. 生产进度表和销售计划;

  5. 生产过程、成本、生产技术等;

  6. 获得原料的计划;

  7. 需要进口的商品价格;

  8. 是否有按《外资引进法》第 36 条规定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原料;

  9. 设厂地点的条件和建厂计划。

有关部应在接到财政部长的咨询后 20 天之内,将自己的意见通知财政部

长。如果投资额低于 100 万美元,有关部考虑的时间为 10 天之内。

第三,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和外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对投资认可的审议。财政部长收到有关部的意见后,应将投资计划的细节和有关部(包括财

政部)意见交给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和外资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最后审批。外资项目审查委员会是财政部的咨询机构,负责审查投资额超过 100 万

美元的新投资项目,或超过 300 万美元的增加投资。

外资审议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主持,应财政部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第四,财政部长认可。投资申请经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和外资项目审查

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长最终认可该外资项目。自申请者收到财政部的通知之日起,对该项目的认可即生效。

如外国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财政部可不与有关部、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和外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协商,就可立即予以认可,此即自动认可体制。所需条件为:

  1. 外商投资的比例低于 50%。但是,如果出口与自制产品的比例高于 60

%,或同类物品的进口是自由化的,且关税率低于 10%,即使外国的投资比例高于 50%,也可获得自动认可;

  1. 外资额低于 100 万美元;

  2. 不要求免税优惠;

  3. 外资项目不受“否定清单”的影响。

第五,申请引进资本货物。外商投资获得认可后,外国投资者须向有关部长递交进口资本货物申请,并附上下列文件:

  1. 证明该货物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该设备的蓝图,在有关部长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将 1

    份批准书交给海关,以便办理资本货物的通关手续,用另一份批准书开信用证。

第六,资本货物通关。资本货物的进口,应按《外资引进法》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财政部长认可后 2 年之内,外国投资者应付清投资款项。 1.进口申报。为办理获准进口资本货物的通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应向海

关递交进口申请书,并附上下列文件:装货清单、装箱单、允许资本货物进口的批准书、批准外国投资的认可书、最终用户证书。

2.申请免税。作为获准进口的资本货物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特别消费税和附加价值税等的优惠。

为了获得免税优惠,外国投资者须向有关地区的税务局递交 3 份免税申请书,并附上下列文件:允许资本货物进口的许可证、证明该资本货物符合项目最初目的的文件、授权代理证明(仅指由代理人申请时)。

在向海关递交上述文件时,资本货物将在一组专门负责外国人投资业务的海关官员的帮助下迅速通关。

第七,引进外国资本的报告。凡引进外国资本货物者,均应在货物通关后一个月之内,向财务部长和有关工业部门递交通关报告,并附上进口批准书。

如外国资本货物无需通关(例如现金),则应在提款或到款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长和有关的部递交报告,并附上银行或金融机构颁发的证明。第八,注册。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就可按规定或按《商

业法》建立企业,并向地方主管协会的注册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外资企业的注册。当外国投资者付清投资款项,建立企业时,应向财政部长递交附有下列文件的注册申请书,随后收到外资企业注册证书:1.证明已付清投资款项的文件;2.证明符合认可条件的文件;3.企业章程;4.认购股票的证明或付清股款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