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

韩国的社会保障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首先是制定法律,主要的有:《公务员养恤金法》(1960 年)、《海员保险法》(1962 年)、《社会保障法》(1963 年)、《工业伤残补偿保险法》(1963 年)、

《医疗保险法和军人养恤金法》(1963 年)、《全国福利养恤金法和私立学校教师养恤金法》(1973 年)、《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险法》(1977 年)和《全国养恤金法》(1986 年)。

按韩国《生活保护法》规定。1990 年月收入在 4.8 万韩元(约 678.35

美元)以下、家庭财产在 340 万韩元(约 4803 美元)以下的,可以成为生活

保护对象,共有 225.6 万人;月收入在 54 万韩元(约 763 美元)以下,家庭

财产在 540 万韩元(约 7630 美元)以下的,可作为医疗帮助对象,共有 105.9

万人。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政府每月提供 3.5 万韩元至 4.4 万韩元(约 49.5

美元至 62.2 美元)的现金和实物补助,以及医疗费、职业训练费支援等。对

14 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人,给予职业训练,向每户提供 400 万韩元(约 5652 美元)的贷款,年利 6%,5 年后分 5 年偿还。

对老年人的帮助,主要是安排好退休公民的生活,如举办敬老周,每年嘉奖孝顺父母的儿子、儿媳。规定 65 岁以上的人可以免费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如公共交通、公园和公共澡堂。免费给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老年福利设施,满足他们精神和生活的需要。

妇女福利计划是帮助女家长、离家出走的妇女、未婚母亲和其他穷苦妇女。全国有近 400 名顾问,专为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妇女提供咨询服务。为加强妇女工作,总理办公室下设国家妇女政策委员会,全面研究妇女政策。此外,还成立了韩国女性开发院,由政府提供资金,专门研究妇女问题,并提出促进妇女福利的建议。

社会福利的重点是帮助因某种原因不能养活自己,而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穷人和妇女等,主要是向他们提供生活补贴和医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