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完善外资法规

为了确保外资的引进与合理使用,韩国于 1961 年制定《外资导入促进法》,颁布《借款支付保证法》和《资本货物进口特别措施法》,1966 年又将这三个法令修改合并为《外资导入法》。此后,除对上述法令根据执行情况不断补充修订外,还颁布了《外汇管理法》。其目的有二:一是为偿还外债提供法律保证,以减少外国债权人的贷款风险,提高他们的贷款信心,为顺利获得外国借款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韩国开发银行和高丽银行专为偿还外国人贷款提供担保。前者负责偿还韩国货币,后者则负责将偿还的韩国货币兑换成外汇。后来又允许各商业银行在净资产和定期存款限额内,为偿还外国私人贷款提供担保。二是使有关各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和谐协调,既互相推动和促进,又相互监督和牵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加快贷款的流入速度,提高贷款效益。对违法者则给予惩处,如规定得到官方或商业银行担保的本地企业是一个法人,该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均要对国企业违约而给担保机构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